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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乐昌市2015年夏秋季征兵相关政策
来源:乐昌市人民政府网 阅读:2853 次 日期:2015-07-31 15: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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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征兵时间

从2013年起,全国征兵时间由冬季调整到夏秋季。全国征兵时间从8月1日开始,9月1日批准入伍,9月5日起运新兵,9月30日征兵结束。

入伍基本身体条件

男青年为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至20周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可放宽到21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

女青年为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到19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0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可放宽到22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

从2014年起,征兵将试行新的征兵体检标准,调整后的征兵体检标准为:

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

体重:标准体重=(身高-110)kg。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视力:应征男女青年的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采取准分子激光手术矫正视力的应征青年,手术时间距应征时间应在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正常。

应征入伍程序

男生报名程序

网上登记。每年8月5日前,有应征意向的男性公民(含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可登录“全国征兵网”(网址:http://www.gfbzb.gov.cn),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报名成功后,自行下载打印《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及《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符合国家学费资助条件的,同时还应下载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分别简称《报名表》、《登记表》、《申请表》),分别交所在高校征兵和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二)初审初检。大学生在毕业离校或放假前,根据学校通知,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生证、学历证书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参加学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组织的初审初检,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学生,需领取兵役机关和学校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后的《报名表》、《登记表》、《申请表》。

(三)体检政审。大学生可在学校所在地或者入学前户籍所在地选择一个作为自己参军入伍的应征地。征兵开始后,应征地兵役机关会将具体上站体检时间、地点通知大学生本人,大学生可根据通知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生证、学历证书,以及审核盖章后的《报名表》、《登记表》、《申请表》直接参加应征地县级征兵办公室组织的体格检查,当地公安、教育等部门将同步展开政治联审工作。

(四)走访调查。政治联审和体检初步合格者,将由县级征兵办公室通知大学生所在乡(镇、街道)基层人武部,安排走访调查。

(五)预定新兵。县级征兵办公室对体检和政审双合格者进行全面衡量,确定预定批准入伍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学历高的应届毕业生为预定新兵。

(六)张榜公示。对预定新兵名单将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七)批准入伍。体检、政审合格并经公示的,由县级征兵办公室正式批准入伍,发放《入伍通知书》。学生凭《入伍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享受义务兵优待,等待交接起运,统一输送到部队服役。申请学费资助的,还要将加盖有县级征兵办公室公章的《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女生报名程序

(一)网上报名。符合当年征集基本条件的女青年(含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在8月5日前,可登录“全国征兵网”(网址:http://www.gfbzb.gov.cn),填写报名信息。报名截止后,网上报名系统将自动依据报名人员当年高考相对分数进行排序,择优选择初选预征对象并张榜公示。被确定为初选预征对象的女青年,8月6日起,登录“全国征兵网”,下载打印《应征女青年网上报名审核表》、《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符合国家学费资助条件的,同时还应下载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分别简称《审核表》、《登记表》、《申请表》)并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

(二)初审初检。女青年持《应征女青年网上报名考核表》、毕业证书(高校在校生持学生证)、居民户口薄(高校在校生不用)、居民身份证等,按兵役机关通知要求参加地市级征兵办公室组织的初审初检,合格者确定为送检对象并张榜公示。

(三)体检考评。征兵开始后,送检对象根据兵役机关通知,携带毕业证书(高校在校生持学生证)、居民户口薄(高校在校生不用)、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指定的体检站参加体格检查和综合素质考评。

(四)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和综合素质考评后,根据兵役机关通知,将审核盖章后的《登记表》、《申请表》交应征地县级兵役机关,由县级兵役机关会同当地公安、教育等部门,对其进行政治联审和走访调查。

(五)预定新兵。省级或地市级征兵办公室对学历、年龄、体检和政审全部合格的应征女青年,按照综合素质考评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确定为预定新兵。预定新兵名单(包括姓名、户籍地、学历、高考原始总分数、综合素质考评分数)同时在省、地市、县三级征兵办公室营院外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六)批准入伍。经公示未被举报和反映有问题的,确定为批准入伍对象,由县级征兵办公室办理批准入伍手续,发放《入伍通知书》。学生凭《入伍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享受义务兵优待,等待交接起运,统一输送至部队服役。申请学费资助的,还要将加盖有县级征兵办公室公章的《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学费资助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对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

资助对象: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不享受国家资助。

资助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资助程序:第一步,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第二步,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第三步,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第四步,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由学校向学生补偿学费、偿还助学贷款或资助学费。

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的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报考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

国家规定,边疆、民族地区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招录符合职位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

用人单位应及时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提供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享受国家扶持就业方面其它优惠政策

大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

为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教育部在原有优惠政策基础上,又出台了以下6项新举措:

(一)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从2015年起,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

(二)将服兵役情况纳入研究生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三)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和新生。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校在校生和新生,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

(五)高校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应征入伍优惠政策。

(六)放宽退役大学生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2认真落实原有优惠政策

(一)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

(二)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详情见《学费资助》。

(三)享受升学优惠政策。高职(专科)学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退役大学生士兵入学或复学后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四)享受就业安置优惠政策。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韶关市征兵优抚安置规定(摘要)

1征兵优抚政策措施

(一)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分不同情况给予优待:

1.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家属,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统筹发给优待金,其优待标准每户每年不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农村人均收入水平。

2.入伍前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义务兵,家属由其原单位照发基本工资作为优待金,直至本人退伍、转为士官或提拔为部队干部。

3.非农业户口且入伍前是待业青年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发给其家属优待金。优待金标准不低于本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收入水平的70%。

(二)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按下列比例给予奖励:

1.获得优秀士兵的,奖励当年优待金的30%;

2.荣立三等功的,奖励当年优待金的50%;

3.荣立二等功的,奖励当年优待金的80%;

4.荣立一等功的,奖励当年优待金的100%;

5.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当年优待金的200%。

(三)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四)对于到西藏、新疆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的家属,除享受正常的优待金外,由市统一发给一次性奖励10000元(入伍前和退伍后各发5000元)。

(五)在校大学生入伍(不区分户籍),由市统一发给一次性奖励2000元。

(六)凡在校学生入伍,学校均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复学后到相应年级原专业学习,其学籍性质不变。

(七)正常退役的在校大学生复学后,由市按每人每年2000元发给学习生活费补贴至毕业,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按下列标准增发补贴:

1.获得优秀士兵的,每人每年增发500元;

2.荣立三等功的,每人每年增发800元;

3.荣立二等功的,每人每年增发1000元;

4.荣立一等功的,每人每年增发2000元;

5.获得荣誉称号的,每人每年增发3000元。

(八)在校大学生入伍的其它优抚条款,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九)从应届大学毕业生中招收的士官(不区分户籍),由市按每人3000元发给一次性入伍奖励。

2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政策措施:

(一)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对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1.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荣获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烈士子女士兵;

5.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6.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7.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8.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

(二)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三)落实好退役士兵的安置补助政策。自主就业城乡户籍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当地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退役士官从服现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一年,在义务兵补助金基础上增发5%(即按应发义务兵补助金的5%标准增发)。韶关市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每人6000元标准安排补助。

3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政策措施

在退出现役1年内,退役士兵可免费自主选择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高等学校接受本专科学历教育或继续教育,参加最短不少于3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在退出现役2年以内的,可自主选择报读两年中等职业教育培训。每人只能选择其中1项,培训经费由政府统一安排。

4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的扶持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工作。要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等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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