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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华各单位:
去冬今春,我县共接收退役士兵360名,其中自主就业城乡义务兵262名、自主就业复员士官93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官5名(4名服役满十二年的转业士官和1名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城镇复员士官)。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2015〕65号)以及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1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自主就业城乡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作出的调整改革,建立了以扶持就业为主,发给退役金后自主就业,政府安排工作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的制度体系。去冬今春退出现役的士兵安置采取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标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15〕65号)的规定发放。
(一)2014年冬季自主就业城乡户籍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当地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退役士官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的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年,在义务兵的基础上增发5%(即按应发义务兵补助金的5%标准增发)。2014年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194元,因此,城乡户籍退役士兵的补助金标准为16194元,退役士官每多服役1年增发5%(即810元),服役2年退伍义务兵每人16194元;服役4年的复员士官每人17814元;服役5年的复员士官每人18624元;服役8年的复员士官每人21054元;服役9年的复员士官每人21864元;服役11年的复员士官每人23484元;服役12年的复员士官每人24294元;服役16年的复员士官每人27534元。
(二)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的补助金”,2014年冬退役的士官魏天瑞荣获二等功,应增发义务兵补助金的10%(即1620元)。
(三)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移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服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拟订接收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用人单位下达。各地务必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开出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确保退役士兵上岗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的精神,共5名士官待安排工作期间给予本县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共6个月。
二、做好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工作
各镇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114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要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军地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依靠各类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努力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和创造能力;深入开展宣传引导,通过编发政策问答等形式,让退役士兵全面了解政策待遇;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内容,扩大“订单式”培训范围,试点组织异地培训,研究探索政府购买、委托社会公益组织或中介服务部门承办培训具体事务。
在退出现役1年内,退役士兵可免费自主选择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院校)、成人教育或参加最短不少于3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在退出现役2年以内的,可自主选择报读两年中等职业教育培训。每人只能选择其中1项,培训经费由政府统一安排。其他情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执行。教育培训任务由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各级各类教育培训院校和机构承担。各镇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一工作。县民政部门要设立专门场所,接受退役士兵的报名申请,各镇民政、武装部门要在报名期间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要负责培训,推荐就业;财政部门要与上级主管协调,保证培训以及宣传发动经费的落实。
三、做好农村退役士兵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
各镇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扶持农村退役士兵。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骨干作用。对从事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的,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可根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予以优惠。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要予以扶助。
四、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工作
各镇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工作。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等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为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退役士兵特点和实际需求,加快建立退役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以利退役士兵及时了解安置政策、获取就业信息。积极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搭建供需平台,促进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有效对接。及时总结、推广实践中形成的有益做法,不断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五、加强领导,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各镇、各单位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祖国统一和国防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单位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的领导责任制度。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双拥模范评选结合起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五华县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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