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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单位,各镇(街)财政局:
根据《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和《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佛财会〔2015〕10号)等规定,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南海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纳入会计从业资格证后续监管范畴。
二、分类培训
2015年南海区持证人员实行分类培训,根据单位类型分为四类: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主要包括:大中型企业持证人员,即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及以上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
(二)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除外。
(三)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
(四)其他持证人员。
三、培训内容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
1.《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石油石化行业》;
2.管理会计;
3.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
4.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
5.《企业会计准则》。
(二)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培训内容为《小企业会计准则》。
(三)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培训内容为《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
(四)其他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可根据实际自行选择上述三类培训内容之一作为2015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五)会计人员参加中央、省属各部门各种系统培训、区财政部门认可的培训的,按《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关于明确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手续的通知》(南财会〔2014〕36号)执行。
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
四、参考教材
培训教材推荐使用财政部组织编写的有关书籍。培训教材由持证人员自愿购买,各培训单位不得强行推销。
五、培训形式
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三种形式:网上培训、面授培训、其他形式。持证人员可自行选择培训形式。
(一)网上培训
持证人员购买学习充值卡后(或通过网银支付方式),登录佛山市会计学会网站,进行学习和考试。在培训年度结束后,持证人员的培训情况由系统自动记录入个人会计档案。详细操作流程如下:
1.持证人员购买充值卡,可选择以下途径购卡:
(1)到镇(街)的售卡点购买(详见附件1)。
(2)到我区邮政网点购买(详见附件2)。
(3)通过电话预约购买(详见附件2,需另外支付邮寄费)。
(4)通过区会计学会微信平台购买(需另外支付邮寄费)。区会计学会微信公众号:南海会计(nanhaikuaiji)。
本年度首次网上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为72元,再次培训的收费标准为10元/次,持证人员应根据需要购买相应面值的充值卡。
2.访问佛山市会计学会网站,网址:www.fskjxh.cn。
3.注册帐号、激活充值卡、支付所需学习的课程、网上浏览视频学习、考试。
4.成绩合格者,培训结束;不合格者,需重新购卡充值、学习、考试,直至成绩合格。
5.学分登记按南财会〔2014〕36号执行。
继续教育网上培训常见疑问解答详见佛山市会计学会网站或拨打免费电话4008300760咨询。
(二)面授培训
面授培训由经区财政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持证人员按以下步骤进行面授培训:
1.到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报名点(详见附件3)报名参加面授培训。
2.按照培训机构安排参加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者需再次进行培训和考试,直至考试合格。培训机构向考试合格者发放由区财政部门签发的学习证明。
3.学分登记按南财会〔2014〕36号执行。
我区经公布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有:南海广播电视大学、佛山市南海技师学院、佛山市南海区智勤会计培训中心。
(三)其他方式
1.参加2015年度南海区“财会大讲堂”活动并且累计达到24学分的持证人员,视同已完成本年度的继续教育,请持证人员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分卡等到区会计学会进行登记,地址:桂城街道南新三路20号,联系电话:86229326。
2.参加中央、省属各部门各种系统培训(详见南财会〔2014〕36号)。
3.参加区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
六、培训时间
网上培训和面授培训学习时间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到2015年12月31日结束。
七、其他
各镇(街)财政局应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培训机构及售卡点的监管,规范培训秩序,确保培训质量,并应对售卡点、报名点、面授培训场所等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将情况通报区财政局。
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
2015年9月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