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性质和目的
音乐术科考试是由合格的高中(中专)毕业生参加的选拔性考试。普通高校根据考生的术科和文化成绩,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以器乐(传统乐种)为主项的考生,通过考试测定考生演奏水平、演奏方法、综合表现能力、音乐表现、舞台展现和生理条件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为目的。
二、考试内容和形式
1.广东省和山西省考生按照本省2016年音乐术科艺术招生相关政策,参加音乐类省统考合格,并参加我校在当地组织的校考。
2.山东省考生需按大纲要求参加我校组织的校考。
三、考试科目和评分标准
1.考试科目:(仅有一试)
器乐演奏(传统乐器);
现场背谱演奏两首自选曲目(其中一首必须是练习曲);
注:
①考生弹奏练习曲的速度应接近原谱的速度,反复记号可以不做反复
②除钢琴之外,其他乐器自备;
③要求考生不化妆,不穿演出服参加考试。
2、评分标准:
(1)具有正确的演奏方法、演奏姿势和演奏状态;
(2)乐曲演奏规范、流畅和完整,基本功扎实,具有正确把握音准、节奏、力度、速度及音色的能力;
(3)能较好地体现乐曲的内容与风格,具有较强的乐感和艺术表现力;
(4)作品的程度及考生所完成的质量基本符合。
注:
①考生必须具备学习器乐的生理条件,十指没有残疾,手指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协调性,大指和小指间能伸展至八度。
②考官组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考生的演唱时间或抽考作品片段,其行为不影响成绩的评定;
四、考试成绩计算方法
只设一试,且本次考试成绩为终评成绩。
满分300分,考试按满分300分进行评分。
五、专业成绩排名方法
本专业成绩排名按术科成绩的总分由高到低依次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