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试人员的确定
(一)资格复审通过的人员进入面试,资格复审未通过的人员取消面试资格。进入面试的人员若自行放弃面试或由于资格复审未通过取消相关人员面试资格后,致使该岗位面试人员数与录用数不足2:1的岗位,则从最低控制线以上报考该岗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根据缺额数依次递补进入面试。递补人员由各审核单位进行公示并通知。只进行一次递补,递补人员若资格复审仍旧不符岗位要求的,则等额进行面试或取消该岗位招考(公安系统岗位按调剂政策执行);没有递补人员的岗位则等额进行面试或取消该岗位招考(公安系统岗位按调剂政策执行)。
(二)进入面试的考生,接通知后,须携带面试通知书、本人毕业证原件、身份证原件(本人现用名与身份证或其他证件的名字不符者须出示公安机关户籍证明)三证,按时到达指定面试地点经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验证合格后,方可参加面试,否则,取消面试资格。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不得穿制服进入考场。
(三)递补人员须按《关于2008年红河州公务员笔试成绩复核情况及面试有关安排的通知》中报考岗位招考条件的要求带齐所有证件、证书、证明材料的原件,在11月6日前到各县市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复审,通过资格复审后方可参加面试,否则,取消面试资格。面试时间和场次按替补对象原定时间和场次进行。
二、面试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面试工作由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红河州人事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设置蒙自、弥勒、石屏、屏边、红河、绿春、河口七个考点,蒙自考点(州委党校新校区)面试职位包括州级单位、省管单位、公安系统以及蒙自、个旧、开远、建水、泸西、金平、元阳七县市的所有职位。其余六县的职位由当地县组织、人事部门负责。
(二)成立红河州2008年公开招考公务员(人民警察)面试工作领导小组及六县(市)面试工作领导小组。
(三)面试考官须由取得《云南省国家机关面试考官证书》、《红河州国家机关面试考官证书》的考官担任。《云南省国家机关面试考官证书》、《红河州国家机关面试考官证书》超过有效期的考官不得担任面试考官。
(四)在全州范围内进行考官交流。其中,蒙自考点由州级考官和涉及七县市的考官组成。州级派出6名、弥勒、石屏、屏边、红河、绿春、河口各派出4名考官,通过采取抽签方式确定5人交流到县,交流考官每场不得轮空,抽签确定场次。
(五)面试考官组每组由7人组成,面试主考官必须由具有三级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实行持证上岗。若用人单位的领导取得《云南省国家机关面试考官证书(三级)》可担任面试主考官;若用人单位的领导未取得《云南省国家机关面试考官证书(三级)》,面试主考官由组织或人事部门取得《云南省国家机关面试考官证书(三级)》的领导担任;三级面试考官有限的县(市),需由具有《云南省国家机关面试考官证书》、《红河州国家机关面试考官证书》的初级面试考官担任主考官的,必须报经州人事局批准后,方可担任面试主考官,实行持证上岗。面试考官、主考官必须抽签而定,严禁指定。
(六)所有考点须设两个以上考场,否则所有面试成绩无效。各面试考场必须设立监督席、计分席,邀请人大和纪委监察部门的同志参与,对面试工作全过程运行作监督指导。
(七)各面试考场开考前,面试考官应向监督席的人大、纪委监察的同志出示《云南省国家机关面试考官证书》、《红河州国家机关面试考官证书》确认考官资格。
(八)面试考官与考生及同一考场的考官间有《公务员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并及时告知组织、人事部门,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执行回避。不按要求申请回避的考官将取消其考官资格,并依照法纪严肃处理。
三、面试具体方法
(一)根据具体岗位需要进行岗位测评,采取结构化面试或无领导小组讨论的方式进行面试。(附:面试方法日程安排)。
(二)每场的面试考官只能在面试前半小时内采取抽签的方式决定,并由各面试考场的工作人员按时间要求带入各面试考场。
(三)每场面试的考生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面试先后顺序,并由考生在《考生抽签表》签名确认。考生姓名不得以任何方式带入考场,以抽签序号代替考生姓名,考生应试时只得报本人抽签序号,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考官透露本人的姓名、父母姓名等信息,违者考官对其面试成绩酌情扣分。
(四)《面试评分表》必须经考官签字后方可有效;《面试成绩汇总表》必须经主考官、计分员签字并经该场监督人员审核签字后方可有效。
(五)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七位面试考官某项要素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以其余五位考官评分的平均分加权后作为考生该项要素的得分,考生各项测评要素得分的总和即为考生的最终面试成绩。
(六)面试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成绩当场面试结束后公布。若遇某岗位考生综合成绩有相同时(无论并列第几名),须对综合成绩并列考生进行加试,以排出最终名次。
(七)一般公务员岗位面试合格者依岗位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和招考名额数进行等额考核(政审)、体检,合格者报批录用手续。若有体检或考核(政审)不合格人员,则按照岗位在综合成绩合格人员中依次递补。
(八)公安系统岗位面试合格者参加体能素质测试,体能素质测试按《红河州公安机关2008年公开招考公务员公告》规定执行。体能素质测试合格者依岗位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和计划录用数1:1的比例进入考核(政审)、体检程序,若出现不合格人员时,从该岗位体能素质测试合格,但未能进入考核(政审)体检、程序的人员中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入考核(政审)体检、程序,合格者报批录用手续。无面试成绩合格人员的岗位、无体能素质测试合格者的岗位、体能素质测试合格者体检、考核(政审)均不合格的岗位按调剂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