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建立机关后勤服务人员聘用管理新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关新补充后勤服务人员有关工作,根据粤办发〔2009〕5号文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加强对机关单位聘用后勤服务人员的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实现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从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关系转变,从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
(二)基本原则
从2011年1月1日起,新补充的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统一实行聘用管理,原机关工勤人员编制核销,转为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新聘人员与原工勤人员合并计算,不能超出控制数额。新补充的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不再办理入编手续,一律实行聘用制。原在编在职的机关后勤人员按“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的原则管理,身份待遇不变;新补充的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按照“岗位需要、平等自愿、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聘用制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续聘、解聘、辞聘手续。
二、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市编办负责管理和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额,协调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在聘前、聘后的有关手续(监督)。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鉴证聘用合同,办理续聘、解聘(经济补偿)、辞聘以及聘前、聘后等相关具体手续。
三、范围、对象和条件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是指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部门核定的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额内聘用的从事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机关单位新补充后勤服务人员,必须在编制部门核定的控制数额内进行公开招聘,招聘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聘用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
(三)具有拟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
(四)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不超过三十五周岁。
四、聘用管理
(一)聘用程序
1.拟招聘单位根据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空缺情况向市编办提出申请,由市编办核准、审批控制数额的使用。
2.经批准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和办理具体手续。
3.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考核,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人选,考核过程须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监察局派员参与监督。
4.拟聘用人选经公示7日无异议后,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每个聘期为三年。首次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后合格,继续聘用,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内。签订聘用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须将合同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证机构鉴证。
5.聘用期内,用人单位与被聘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合同规定的须承担相应责任。合同期满,聘用合同关系随之解除。如需续聘的,要重新签订合同。
6.解聘、辞聘和续聘时,均须将相关资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编办备案。
(二)工资福利及待遇
1.拟聘用的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工资数额。
2.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工资实行聘期薪酬制度,第一个聘期月薪1600元,第二个聘期月薪1800元,第三个聘期起月薪统一按2000元执行。拥有大专学历或初级技术职称的月薪在此基础上增加50元;拥用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或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月薪增加100元。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当年月薪可提高100元,年度考核结束后一次性补发。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工资不纳入财政统发,由市财政局列入单位预算,每月拨付到用人单位发放。
3.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依法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和机关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制度。
4.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按企业标准依法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5.用人单位与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基本工资,缴存比例为单位、个人各5%。
6.机关后勤服务人员除享受上述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外,不再享受公务员的其他福利待遇。
(三)考核与续聘
1.用人单位对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每年进行半年和全年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2.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决定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或“不合格”等次,考核结果在单位公示五个工作日后,无重大问题反映,或经调查所反映的问题失实,可按原决定执行。
3.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与考核结果,再续签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须将合同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证机构鉴证。
(四)辞聘与解聘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可单方辞聘:
(1)在聘用期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
(2)依法服兵役;
(3)考入国家普通高等院校。
2.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聘,无需作任何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2)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造成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法乱纪,被处以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与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双方协商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
(2)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
(3)年度考核(包括半年和全年考核)不合格的,要参加培训,经培训后仍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可解除聘用合同。
经济补偿按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月工资指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国家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4.合同期满不再续聘或辞聘、解聘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
(五)争议与仲裁
在聘用与管理中用人单位与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发生争议,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向市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五、其他
(一)本办法中的“机关”指党、政、群、团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本办法由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