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依法治校,实施“阳光招生”,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贵州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遵义医学院医学与科技学院2016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遵义医学院医学与科技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3653
第五条 学院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201号
邮政编码:563003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主管单位:贵州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遵义医学院医学与科技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监督下进行。学院成立由院长李春鸣任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院面向贵州、重庆、四川、江西、广东、广西等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分专业计划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本科批次录取。(具体根据各省、市招生录取批次工作安排实施)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我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六条 我院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降分政策,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加、降分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七条 我院择优录取第一志愿(第一次平行志愿投档)考生,若第一志愿(第一次平行志愿投档)考生人数不足时,我院将接收非第一志愿(征集志愿)考生。我院实行无分数级差录取。
第十八条 对于进档考生,实行“专业清”原则,即优先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和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不满足时,我院将根据考生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及各专业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整。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我院将做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若在录取中出现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情况,我院将依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录取相关规定,并与其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实施录取。
第二十条 对于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1)临床医学专业:建议肢体残疾,将影响所填报专业学习、就业的考生慎报(根据用人单位岗位要求)。
(2)护理学专业:建议男生身高165cm以上(含165cm),女生身高158cm以上(含158cm) 。(根据大多数用人单位要求)
(3)口腔医学、口腔医学技术专业:要求身体无残疾。建议男生身高165cm以上(含165cm),女生身高155cm以上(含155cm)(根据口腔治疗器械操作要求)。
(4)麻醉学专业:要求身体无残疾。建议男生身高160cm以上(含160cm),女生身高150cm以上(含150cm)(根据大多数用人单位要求)。
第六章 收费标准与资助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有完善的“奖、贷、勤、减、免、补”学生资助体系,新生进校时开通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
第七章 毕业(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获得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遵义医学院医学与科技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遵义医学院医学与科技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章 复查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院招生办联系方式:
地 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201号
邮政编码:563003
区 号:0851
联系电话:28609366
传 真:28204408
咨询电话:28204791、28205801
监督电话:28643388(兼传真)、28609366
电子邮箱:kjxyzsbgs@163.com
学院网址:http://mts.zmc.edu.cn/
招办网址:
http://211.83.160.22/zzjg/xgb/ca02.asp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遵义医学院医学与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