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在上海越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并执行董事的大股东洛欣,又成立了经营同类业务的上海辰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公司小股东王君告上法院,要求洛欣向越凯公司给付竞业禁止收入108万余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由洛欣将辰凯公司收入100.17万余元,支付给越凯公司。
2006年3月上旬,王君、洛欣及黄某、闻某共同出资设立越凯公司,其中洛欣出资190万元,占出资比例为38%,王君等人出资均未超过25%不等。洛欣是大股东,任公司执行董事,王君任公司监事,越凯公司经营范围为通信设备(除专控),五金交电的批售,集成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
2006年3月22日,洛欣出资30万元,占出资比例60%与张某出资20万元,出资比例为40%,又设立了辰凯公司,洛欣任执行董事。2007年10月末,辰凯公司变更登记由洛欣增资150万元,出资比例变为90%,张某出资不变比例下降为10%。辰凯公司所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通信设备集成技术开发等与越凯公司相同业务。
2008年3月18日,辰凯公司2007年度年检专项审计报告显示,该公司年初未付利润为137.7万余元,未分配利润为29.2万余元。2008年3月21日,越凯公司授权辰凯公司,代越凯公司履行与上海某媒体签订的合同及今后技术服务。
2009年1月上旬,王君以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把洛欣告上法院,法院通知越凯公司为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王君诉称,越凯公司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洛欣,竟然设立与本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的辰凯公司,该行为违反了《公司法》规定,辰凯公司的收入应归越凯公司所有,请求法院判令洛欣须向越凯公司给付竞业禁止收入108.9万余元。
法庭上,洛欣辩称王君该诉讼,缺乏必要法律规定,所设立辰凯公司是事先与王君约定的。王君对辰凯公司早已知晓并认可,自己不存在自营与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行为,未给越凯公司造成损失。
越凯公司认为,王君未向公司提出要诉讼追究洛欣的责任,不同意王君代表公司的诉讼。认为洛欣设立辰凯公司,事先与王君约定的,不存在有侵害越凯公司的行为,对此王君完全知晓并认可,洛欣在辰凯公司的收入应属于合法收入。
法院认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此类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这是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辰凯公司的2007年度年检专项审计报告,有公司年初未付利润、未分配利润,洛欣表示不认可,也不同意对辰凯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应承担由此不利的法律后果。王君自愿以洛欣原先60%的股权份额,计算洛欣在辰凯公司全部收入法院准许,遂法院判决洛欣支付越凯公司100.17万余元。(本案中公司、个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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