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在河南省南阳市一保险公司在投保人的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后,竟借口自己不是侵权人,受害人也不是被保险人为理由,拒绝赔偿。今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对抗理由无效,依法应在交强险的122000元的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保险责任,从而维护了法律尊严和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008年5月12日,男青年乔君权驾驶摩托车自东向西行驶在南阳理工学院门口处,与骑车人61岁的别玉华相撞,造成别全身多处骨折,别玉华共花去医疗费3756.08元,经南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乔君权驾驶机动车辆未保持安全车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别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经交警部门查明:此次事故发生之前,乔君权曾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交通强制险,保险金限额为122000元。
然而,伤情稳定后,当别玉华老人委托的亲属代为索赔时,大地南阳财险竟拒绝赔偿。无奈之下,2009年3月21日,别玉华老人在亲属王红纹的帮助下,一纸诉状将肇事人乔君权和大地南阳财险一并告到了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000元和精神损失5000元共计20000元。
被告大地南阳财险向法庭辩称:“我公司不是本案侵权人,原告也不是被保险人,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起诉。”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乔君权驾驶机动车车辆未保持安全车速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因被告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赔偿责任以原告全部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七十计算为宜,下余部分由原告自负。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因伤情较轻,且本身有责任,法庭不予支持,经计算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及营养费共计12836.08元,其百分之七十计款8985元,被告大地南阳财险辩称自己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不应承担责任的辩解意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法庭不予采纳。为此,依法做出了:“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乔君权赔偿原告别玉华各项损失8985元,被告大地南阳财险在交通强制险122000元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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