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态心理学(abnormal psychology)又称病理心理学(pathological psychology),是研究人的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特征发生异常的科学,包括研究认知、情感、意志和智能、人格等方面的异常表现,探讨异常心理的发生、发展、变化的原因和规律。它不仅要对异常心理现象加以描述、分类和解释,还要说明其本质和发生机理,以便更好地理解、预测和有效地控制人的行为。
变态心理学是医学中发展最早的一个分支。很久以来,心理变态的人常是被人们所排斥或遗弃。人们不把心理障碍看成是疾病,却把心理变态的人看成是邪恶或魔鬼附体。中世纪的欧洲,教士们使用了所谓驱魔术来驱赶魔鬼,大多数病人受鞭笞、火烧和其他人身凌辱与虐待,因为人们相信躯体痛苦难受时魔鬼就会飞离。除了有些“癔症”或抑郁病人被劝服外,这种处理常会导致病人的死亡。当时的社会骚动和对于灾祸的恐惧导致了一种信念,认为情欲是邪恶,女人激起男人产生情欲,因此女人是邪恶。妇女在无情拷打之下被迫忏悔,然后,被绑在火刑柱上烧死。后来,不管女子、男子、儿童,只要是与众不同或稍有不正常行为都会受到指控。心理异常或离奇行为被看成撒旦淫威的表现,结果葬送了百十万人的生命。象这种对心理变态的患者所进行的凌辱和折磨持续了约300年。但同时也有许多医生和学者认为心理变态是疾病,同情精神病人,主张给予帮助和有效的治疗。如Paracelsus(1490~1541)认为心理变态的人只不过是需要治疗的病人而已。他相信这些病人是有心理障碍的人,通过交谈、说服和疏导可以治好。此后,精神病人被送进疯人院,病人常常被带上铁链或锁于笼中。法国大革命(1789)以后,Philipe Pinel医生倡导解除对精神病人的禁锢,主张以关心态度倾听他们诉说,让他们从事有益的劳动。虽然该学说的论点是错误的,它却提出了大脑病变对精神病的病因作用。但大脑病变只能解释一小部分的心理障碍,所以其他研究者又提出了精神病的心理原因学说。其中,F.A.Mesmer主张“动物磁性”是心理障碍的根源。这一学说也无科学根据,但却导致了催眠术的成功应用,并被后人称为梅斯梅尔现象。还有一派学者认为心理变态是由于不愉快的心理体验、隐蔽的冲突和情绪创伤引起,称为分析学派。虽然,我国最早的医学着作《黄帝内经》中已有癫狂篇描述精神病人,但是把精神病视为神鬼作崇的见解也早已存在,少数精神病人被当成有神秘力量的异人加以崇拜,而大多数则受到鞭笞、锁绑、嘲弄和遗弃,“请神送鬼”至今仍时有所闻。
现在认为,心理病理或心理变态是因为没有能力按社会认为适宜的方式行动,以至其行为后果对本人或社会是不适应的。其所以“没有能力”,可能有器质性缺陷(如脑损害)的原因,或是由机能性缺陷(缺乏知识、缺乏能力或动机)的结果,或两者兼而有之。
心理是否变态,常常要由社会文化来决定。我国封建社会里女人要缠足,清朝男人要留长发辫。时至今日,如果再有人表现这些行为,就要被人认为精神不正常。再如喜着异性服装,在西方称为“异装癖”,是一种病态。而我国古代发生的女扮男装抵御外敌的女性却被认为是民族英雄。再如,某些西方国家中,同性恋被认作合法。可见,不同时代、不同地区、不同的社会文化有不同的行为常模,人们对心理变态有着不同的判断。加之,历史上对心理变态原因的不同解释,以及心理现象本身的复杂性等原因,导致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心理障碍诊断的很大差异,甚至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医院或医师中间也常有意见分歧,并不为奇。
这里还有一点应注意,虽然心理变态的人常有明显偏离社会常模的行为,但不能认为行为违反社会常模的人都是“有病”。例如那些强奸犯、凶杀犯的行为也是违反社会常模,但他们不是病人。心理病理(或心理变态)是因为“没有能力”按社会认为适宜的方式行动,以致其行为后果对本人或社会是不适应的。罪犯则并非是因为“没有能力”这样做,故应与心理障碍的病人严加区别。诚然,有些犯法者也是心理障碍、智力迟滞和精神病病人,但如果把违法行为或道德败坏的行为都看做是精神病,就将引起伦理判断的混乱,不能有效地惩治罪犯和改造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