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在成绩合格的同岗位应聘者中,按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人选:
1.应聘者放弃资格审核、体检、考察、聘(雇)用,或资格审核、体检、考察不合格的;
2.拟聘(雇)用人选公示结果影响聘(雇)用的;
3.聘(雇)用人选未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报到的;
4.聘(雇)用人选在试用期满后考核不合格的。
是否递补人选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并书面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如应聘者在应聘过程中,被机关录用为公务员的,须如实报告情况,并中止参加事业单位职员或机关雇员的应聘,用人单位不再将其列为面试、体检、考察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