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自愿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具有忠诚、奉献、吃苦耐劳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四)身心健康,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男性,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81年11月1日至1998年11月1日期间出生);身高不低于1.68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具有吸毒史的、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人员;
(二)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本人或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它危害国家政治安全活动的;
(三)其他不适宜在公安机关从事辅警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