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1、概念
对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是民事法律制定、实施、遵守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2、意义
(1)法定主义与准则主义
民法所反映的经济生活非常广泛、复杂,民事活动种类繁多,而且处于经常的发展变化之中,没有必要更没有可能在一部法律之中将各种民事关系包罗万象、规定无遗。
(2)统帅作用
民法作为基本法,其基本原则对于民法基本制度的完善、对单行法、特别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指导和统帅作用,是民事法律达到和谐、统一。
(3)法治精神
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民法的基本原则使得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保持原则的一致和统一、和谐。
(二)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2、当事人地位平等
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3、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4、禁止滥用权利
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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