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
资格初审合格的,按准考证要求参加考核,考核时间及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某职位未形成竞争的,以面谈方式进行合格性考核,考核合格的确定为体检对象,应届毕业生当即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某职位已形成竞争的,以面试答辩方式进行合格性考核,面试按以下方式进行。
面试内容以各学科现行教材教法为主并适当扩展延伸,重点考查考生学科专业基础知识是否扎实,表达是否准确、完整、清晰,语言是否有亲和力等。面试采取考生现场答辩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者的专业知识水平技能、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举止仪表等方面的综合素质。面试总分100分,考核成绩低于70分的即为考核不合格。按考核合格人员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体检对象,当即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二、体检
(一)体检时间
待2017年7月底应届生待毕业报到后再统一组织体检。
(二)体检标准
进入体检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执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按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体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体检人员本人承担。
(三)复检
初次体检不合格的,本人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起三日内申请复检一次。复检在除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申请复检人员的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未按时参加体检的视为弃权。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