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查工作由市组织人社部门和遴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资格审查时,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不符合条件而未通过审查的,向考生所在单位和报考人员反馈理由;对填报资料不全的,通知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
资格审查贯穿遴选工作全过程,在遴选工作任一环节发现报考人员资格不符的,均取消遴选资格。
经资格审查后参加笔试人数与职位遴选人数的比例达不到5:1的,经市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可核减该职位遴选人数或取消该遴选职位,允许被取消遴选职位的报考人员报考其他符合报考条件的职位。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一般不得放弃。有特殊原因放弃考试的,应在考试前三天向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方可放弃。无故弃考的,三年内不得参加遴选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