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
1. 考察结束后,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集体讨论,择优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工作在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组织进行。
2.体检标准参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执行。
3.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作放弃体检。
4.报考人员放弃体检的,视作放弃录用资格。如有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情况的,可在考察合格人员中依次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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