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提交的材料:
一、《深圳市商调人员审查表》(原件)
《深圳市商调人员审查表》中“调出单位意见”、“调出单位主管部门意见”应分别由各调出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拟聘人员应当根据调出地的人事管理制度,确定其调出单位是否有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以及是否需要其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盖章(即:须有具备干部人事调动权限的部门盖章)。人事档案关系挂靠当地政府人才中心(市场)的人员,可将挂靠的人才中心(市场)作为调出单位。
二、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说明:拟聘用人员的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现实表现及政治鉴定(原件)
说明:由调出单位(即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出具,须明确说明拟聘人员有无参与“文革”、“六四”运动,有无修炼“法轮功”或参与该组织,有无违法、违纪行为。拟聘人员在“文革”期间年龄不满14周岁的,鉴定不需包含此内容,“六四”期间在读中小学或尚未入学的,鉴定不需包含“六四”内容。
四、学历证、学位证(复印件,验原件)
说明:非全日制学历须验证的请按照如下说明办理:
(一)最高学历为成教、函授、夜大、职大、业大、电大、自考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须提交最高学历的文凭验证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二)最高学历为国外院校学历的,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最高学历为军事院校和党校文凭的,须提供就读院校出具的学历确认函(原件);
(四)无法验证的国内学历,需向毕业院校发学历、学位确认函。政府人力资源部门认为有必要核实其真实性的文凭,也可要求提供文凭验证证明。
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职称确认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说明:适用于以专业技术资格作为聘用条件的人员。
以“高级职称”作为选聘条件的拟聘人员,其职称如果是在广东省外通过评审获得,须经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确认,并出具职称审核证明。
六、已婚拟聘人员须提供如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已婚人员须提供结婚证;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丧偶人员须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书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上均需提供复印件,验原件);
(二)已婚人员还须提供配偶的相关材料,包括:①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最高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以上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②配偶的现实表现和政治鉴定(原件,由配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居委会出具),如已婚人员配偶为外籍或者香港、澳门、台湾人士,须提供配偶的护照和未参与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组织(如“法轮功”等非法组织)和活动的个人申明。
(三)已生育子女的拟聘人员须提供子女的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七、计划生育审核材料(根据下列不同情况选择提供)
(一)已育或已孕人员,包括离异、丧偶且生育(含收养)过子女人员,在办理聘用手续时提交《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二)未婚、未育和未孕人员,采用个人申报承诺制度,在办理聘用手续时提交《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拟聘拟调人员计划生育情况个人承诺书》。
八、报考岗位所要求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说明:经选聘或公开招考的拟聘用人员须提供报考岗位所要求的证书或证明材料,如工作经历证明(原件)、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原件)、劳动合同和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等其他证明材料。
九、材料要求
(一)所有材料均须用A4规格的纸张提供(其他规格的纸张可用粘贴、缩小复印等方式整理成A4规格);
(二)材料中须盖章、签字的地方请严格按要求盖章、签字,否则不予受理;
(三)除特别注明外,所有材料只需提供一式一份;
(四)每份材料均须按材料清单所列的先后顺序整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