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调动高层次人才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绩效标准与发放范围
奖励绩效标准共分四级,每一级分二类,具体见下表
级别 类别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一类 | 1000 | 2000 | 3500 | 5000 |
二类 | 1500 | 2500 | 4000 | 5500 |
第一类发放范围:被学校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
第二类发放范围:被学校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
二、工作任务
享受高层人才奖励绩效者,在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工作任务后,另外每年还需完成下表所列分值,分值中教学工作占30分,其余为科研工作积分。(分值核算依据校内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中科研工作量核算办法)
级别 类别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一类 | 100 | 200 | 350 | 500 |
二类 | 150 | 250 | 400 | 550 |
(一)教学任务
积极参加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主动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学、科研能力,按照本人所具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每年做学术报告一次。
(二)科研任务
享受第一、第二级奖励绩效者需完成高层次人才规定的科研工作积分,同时还需完成项目申报任务,聘期内没有主持省级及以上项目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每年申报省级及以上项目,聘期内没有主持国家级项目的博士必须每年申报国家级项目。
享受第三级奖励绩效者在完成规定的高层次人才科研工作积分的同时,科研成果的数量和水平还必须满足下列规定中的三条,其中第一条和第七条为必备。
1.论文:每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SSCI、A&HCI、CSSCI源期刊(不含扩展版,下同)及学校规定的中文权威期刊上发表,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聘期内不少于3篇。
2.项目:聘期内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 项,或主持的横向项目累计到账经费理工科不少于15万元,人文社科不少于5万元。
3.著作:聘期内在学校规定的B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主编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1部。
4.获奖:聘期内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国家级前7名;省部级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限前3名三等奖限第1名);或获得省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特等奖和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前2名)
5.专利:聘期内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限前2名)。
6.艺术类获奖:音乐学科。个人在省级有关部门举办的业内公认的权威性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二等奖以上,或在国家有关部门举办的业内公认的权威性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三等奖以上;美术学科。在省级有关部门举办的业内公认的权威性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二等奖以上,或在国家有关部门举办的业内公认的权威性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三等奖以上;体育学科。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获集体项目前8名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前5名的主教练;或获全国大学生各单项协会的年度比赛的集体项目前5名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前3名的主教练;或获省级大学生年度比赛的集体项目的亚军以上队的主教练、单项比赛亚军以上的主教练。
7.聘期内没有主持省级及以上项目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每年申报省级及以上项目,聘期内没有主持国家级项目的博士必须每年申报国家级项目。
享受第四级奖励绩效者在完成规定的高层次人才科研积分的同时,科研成果的数量和水平还必须满足下列规定中的三条,其中第一条和第七条为必备;或满足下列规定中的第一条和第七条且同时满足第三级中2-6条中的两条。
1.论文:每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SSCI、A&HCI、CSSCI源期刊及学校规定的中文权威期刊上发表(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聘期内不少于4篇。其中有不少于1篇发表在学校规定的中文权威期刊上,或被SCI二区及以上收录(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最新年度分区表为准),或被SSCI、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
2.项目:聘期内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1 项,或主持横向项目,累计到账经费理工科不少于20万元,人文社科不少于8万元。
3.著作:聘期内在学校规定的A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
4.获奖:聘期内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国家级前5名;省部级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限前2名三等奖限第1名);或获得省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特等奖和一等奖限前2名、二等奖限第1名)
5.专利:聘期内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限第1名)。
6.艺术类获奖:音乐学科。个人在省级有关部门举办的业内公认的权威性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二等奖以上,或在国家有关部门举办的业内公认的权威性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三等奖以上;美术学科。在省级有关部门举办的业内公认的权威性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二等奖以上,或在国家有关部门举办的业内公认的权威性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三等奖以上;体育学科。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获集体项目前6名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前3名的主教练;或获全国大学生各单项协会的年度比赛的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前2名的主教练;或获省级大学生年度比赛的集体项目的冠军队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
7.聘期内没有主持省级及以上项目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每年申报省级及以上项目,聘期内没有主持国家级项目的博士必须每年申报国家级项目。
三、发放办法
奖励绩效按月发放,每月发放70%,剩余部分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四、工作考核
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一个聘期为三年。享受高层人才奖励绩效者,每年末填写《高层次人才奖励绩效考核表》。
(一)年度考核
享受第一、第二级奖励绩效的人员,完成规定的工作积分且完成项目申报任务者全额发放奖励绩效,未完成工作积分的按比例扣发,未完成项目申报任务者扣除年高层次人才奖励绩效5%,超发部分从下一年度工资中扣除。
享受第三、第四级奖励绩效的人员,年度考核中在完成规定的工作积分的基础上,且完成规定科研任务中第一项和第七项的全额发放;未完成第一项的扣除年高层次人才奖励绩效20%,未完成项目申报任务者扣除年高层次人才奖励绩效5%,未完成工作积分的按未完成的比例扣发。
(二)聘期考核
1.聘期内超额完成科研工作量者,若实际完成的科研工作量超过本人申报的级别,达到更高级别标准者,可以按实际完成的对应级别标准,综合核算,补发奖励绩效差额。
2.年度工作量未完成,但聘期内完成全部工作量的,补发已扣除的高层次人才奖励绩效。(若享受第四级奖励绩效的人员满足第四级规定中的第一条、第七条且同时满足第三级中2-6条中的两条者,也视为完成相应的工作量)
3.聘期考核,一项未完成,扣发年高层次人才奖励绩效20%(若享受第四级奖励绩效的人员按第三级中2-6条中的两条考核者,每缺一条扣发年高层次人才奖励绩效10%)。已在年度考核中扣除的不再重复扣除。
4. 聘期内未完成全部工作量者,扣除的奖励绩效不再补发,下一聘期不得再申报同级或更高级别奖励绩效;连续两个聘期均未完成全部工作量,取消高层次人才奖励绩效待遇。
科研处负责科研工作量考核,其他工作量由相应教学单位考核,考核后的结果上报人事处。
五、本办法执行时间为2017 年 1月起,原文件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