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拟面向全市公开招聘司法辅助人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二、招聘名额
本次共招聘司法辅助人员5名。
三、招聘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敬业精神和道德修养,品行端正;
(二)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优先条件的可以放宽至中专学历,年龄在30周岁以下,具有宜宾市辖区常住户籍;
(三)身高女性1.55米以上,男性1.68米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报考:
(一)曾受过各类刑事、治安处罚人员;
(二)曾被开除公职人员;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
(四)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五)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宜报考的人员。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地点和要求
1.报名时间:2017年3月27日至2017年3月31日,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逾期不予受理。
2.报名地点:屏山县人民检察院政治处,联系电话:0831—5702025,联系人:王宇娇。
3.报名要求:报名者应如实填写《报名表》(见附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薄、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张1寸近期免冠照片。报名所需相关证件须一次性提供,报名后不再受理。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屏山县人民检察院政治处、纪检组进行,贯穿整个招聘过程,任何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招聘条件的,都将取消其资格,并由报考者承担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优先条件
有体育、摄影、书法、美术、播音、演讲等体育文艺特长、熟悉计算机办公软件操作者及驾驶技能的(除法律专业外的其他专业或特长)优先聘用。
六、考试
考生人数与岗位名额达到3:1比例该岗位方可开考;报名者经资格审查初审合格后,方能参加考试。若报考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则按实际报名人数缩减招聘人数。考试实行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内容:文秘业务、计算机运用、相关法律知识等相关内容。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占总成绩的60%。
(二)面试名额和面试内容:笔试后,按报考人数与岗位名额2:1的比例,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面试人员。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主要内容为对工作的了解情况和适应能力。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
(三)聘用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考试由屏山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在屏山县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七、体检与考察
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选。
(一)体检
以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员,体检标准参照相关规定执行。体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应聘者本人承担。
(二)考察
对体检合格人员,由屏山县人民检察院政治处统一组织综合考察。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本人放弃或者依照招聘方案规定取消拟聘资格的,按照聘用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八、合同期限、待遇和管理
(一)工资待遇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给付。聘用人员确定后,试用期为一个月,双方签定试用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为1200元/月;期满后经考察,符合聘用条件的,本院将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为1500 元/月,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二)本院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个人部分由聘用人员自负)。
(三)本院不提供聘用人员食宿。
(四)因违法违纪、不服从管理或不能胜任工作者予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因政策原因或不可预见因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自行终止,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计发经济补偿。
九、纪律与监督
为维护招聘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本次招聘工作严格按照人事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执行,由屏山县组织人事部门全程监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聘用的人员,一经发现,即取消聘用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本公告由屏山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