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四川美术学院(英文名:SiChuanFine Arts Institute,国家标准代码:10655)建校于1940年,系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公办的学科、专业齐全的综合性美术学院,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学校现占地约1105亩,校舍建筑面积约55万平方米,教师队伍结构合理,素质精良。
第三条 四川美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四川美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我校各项招生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我校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招生中介活动,考生和家长因轻信其他人员的许诺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我校概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四川美术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战略、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主管院长担任。
第七条 四川美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四川美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四川美术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办学宗旨、办学规模以及实际办学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招生计划。各专业招生计划由四川美术学院招生委员会研究确定,以招生简章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艺术水平考试
第十条 根据地缘结构和生源分布,我校在全国各地设立艺术水平考试考点,考生就近报考。
第十一条 报考艺术史论、美术学、艺术设计学、建筑学、艺术教育、风景园林专业的考生,无需参加我校艺术水平考试,在2017年高考后志愿填报我校即可(不仅限于艺术生),具体录取批次及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二条 报考第十一条所列之外的其他专业的考生,须按考生所在省级招办的规定参加其组织的美术类专业招生统一考试并合格,同时还须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艺术水平考试。
艺术水平考试分造型类、设计类和书法学,可兼报并分别参加各类别专业考试。造型类专业考试科目为素描、色彩、命题人物组合三科,设计类考试科目为素描、色彩、设计基础三科,书法考试科目为书法临摹、书法创作、印稿设计三科,各科成绩满分均为100分。
第十三条 全国各考点试卷均集中在我校实行封闭式评卷,学校纪委将现场监督评分全过程,以保证评卷工作的公平、公正,确保评卷的质量。
第五章录取
第十四条 四川美术学院面向全国招生,各专业招生均实行文理兼收。
第十五条 四川美术学院按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考试院(或省招生办公室)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进行新生录取。
第十六条 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合格的情况下,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我校专业学习的要求,我校根据考生专业课、文化课成绩和所填志愿,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其中:
1.中国画、书法、绘画、雕塑、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影视摄影与制作、摄影、视觉传达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产品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工艺美术、公共艺术、艺术与科技专业,在文化考试成绩总分和专业考试成绩总分均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后,按综合分排名,择优录取(外语单科成绩不作要求)。
综合分计算方法:文化成绩÷7.5×30%+专业成绩÷3×70%(文化成绩满分按750分计)。
2.建筑学、艺术史论、美术学、艺术设计学、艺术教育、风景园林专业,高考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后,按照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外语单科成绩不作要求),原则上文考成绩应达到考生所在省二本文理科最低控制分数线。因录取名额限制,在文化成绩相同时,根据考生志愿,建筑类优先录取数学成绩较高者;其他类优先录取语文成绩较高者。
3.绘画专业(实验艺术方向):注重培养跨学科、跨媒介的复合型艺术人才,要求具有较高的文化理论素质,原则上高考文化成绩不低于400分。
4.录取具体专业方向,根据学生成绩排名,优先录取第一志愿专业方向。若填报的志愿专业方向均已录满,对于服从调配的考生,则由学校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专业方向;对于不服从调配的考生,则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根据《四川美术学院研究生、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我校将进行复查和复试。凡经复查或复试有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考生原地区或原单位,并将舞弊考生情况通知考生所在地省考试院(或省招生办公室)。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考生在参加文化考试时,外语语种不限,但进校后我校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四川美术学院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授予四川美术学院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奖(助)学金。包括国家设立的奖(助)学金和学校设立的奖(助)学金。
1.国家设立的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标准为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5000元)、国家助学金(标准为2000-4000元)。
2.学校设立的奖(助)学金包括:
(1)优秀学生奖学金。包括全额奖学金(标准为当年应缴学费的100%)和一、二、三等奖学金(标准分别为4500元、2500元、1500元)。
(2)励志奖学金(标准为1500元)。
(3)单项奖学金:包括著作出版、论文发表、获得专利、作品参展(发表)与获奖、综合素质奖励、优秀毕业生(标准为100元至10万元)和新生特别奖学金(标准为5000元)。
(4)助学金和勤工助学金。
奖(助)学金的评选与发放,按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经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并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四川美术学院信息公开网、各省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招生简章中公布。2017年理论类专业学费标准为8050元/年,其他专业学费标准为12000-15000元/年,住宿费标准为800-1200元/年。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二十二条 四川美术学院分为重庆市黄桷坪校区和重庆市大学城校区。其中:
黄桷坪老校区(公共艺术学院),办学地点为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正街108号,邮编为400053。
大学城新校区(其他院系),办学地点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南路56号,邮编为401331。
招生办公室电话:(023)65921056,传真:(023)65921055,招生网址:http://www.scfai.edu.cn/zsb。
纪委、监察处电话:(023)65921039,(023)65921038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四川美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