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阳光工程”建设,规范招生工作管理,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17年全日制普通本科生、高职高专升本科生、中职升本科生、港澳台侨本科生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自然情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大连工业大学。
第六条 办学地点及校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轻工苑1号。
第七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公办)。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九条 学制及学习年限:学制为四年的专业,在校学习年限为3-6年,修业年限最长不超过8年;学制为二年的专业,在校学习年限为2-3年,修业年限最长不超过4年。
第十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一条 主要办学条件:校园占地面积50.6万平方米(约合758.2亩),建筑面积38.4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30885.1万元;图书73.4万册;专任教师867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为43.7%、具有研究生以上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为89.7%。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各地生源变化情况和生源质量、地方产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情况等因素,经学校招生委员会研究确定各专业门类的培养规模和分省招生计划。重点加大紧缺专业人才及应用型、复合型和创新型人才培养力度,主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亟需的一流特色学科和重点支持的学科专业计划。外省招生计划主要面向中西部地区安排,向农村贫困地区、教育援疆地区倾斜。
第十三条 学校拟安排普通类专业预留计划的比例为1%、艺术类专业预留计划的比例为5%。在使用预留计划时,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在相应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对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特别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中西部地区,可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对于表演专业校考合格生源不足的省份,学校可编制“0”计划,以便校考合格考生可以正常填报志愿,若考生达到学校录取标准,则可以参加录取。
第十五条 英语、日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物流管理专业学生入校后的外语教学为英语或日语;汉语国际教育、国际经济与贸易、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生物技术、海洋资源开发技术、葡萄与葡萄酒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学生入校后的外语教学为英语;设计学类(中外合作办学)(视觉传达设计)、设计学类(中外合作办学)(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的部分课程由英方教师授课,学生需具备良好的英语水平。
第十六条 所有专业不限制男女生录取比例。
第十七条 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各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公布。
第四章 招生专业
序号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学制 | 专业类别 | 授予学位门类 |
1 | 020401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四年 | 经济与贸易类 | 经济学 |
2 | 050103 | 汉语国际教育 | 四年 | 中国语言文学类 | 文学 |
3 | 050201 | 英语 | 四年 | 外国语言文学类 | 文学 |
4 | 050207 | 日语 | 四年 | 外国语言文学类 | 文学 |
5 | 070302 | 应用化学 | 四年 | 化学类 | 工学 |
6 | 071002 | 生物技术 | 四年 | 生物科学类 | 理学 |
7 | 080201 | 机械工程 | 四年 | 机械类 | 工学 |
8 | 080203 |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 四年 | 机械类 | 工学 |
9 | 080204 | 机械电子工程 | 四年 | 机械类 | 工学 |
10 | 080406 |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 四年 | 材料类 | 工学 |
11 | 080407 |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 四年 | 材料类 | 工学 |
12 | 080603T | 光源与照明 | 四年 | 电气类 | 工学 |
13 | 080701 | 电子信息工程 | 四年 | 电气信息类 | 工学 |
14 | 080703 | 通信工程 | 四年 | 电气信息类 | 工学 |
15 | 080801 | 自动化 | 四年 | 自动化类 | 工学 |
16 | 080901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四年 | 计算机类 | 工学 |
17 | 080903 | 网络工程 | 四年 | 计算机类 | 工学 |
18 | 081301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四年 | 化工与制药类 | 工学 |
19 | 081601 | 纺织工程 | 四年 | 纺织类 | 工学 |
20 | 081602 | 服装设计与工程 | 四年 | 纺织类 | 工学 |
21 | 081701 | 轻化工程 | 四年 | 轻工类 | 工学 |
22 | 081702 | 包装工程 | 四年 | 轻工类 | 工学 |
23 | 081903T | 海洋资源开发技术 | 四年 | 海洋工程类 | 工学 |
24 | 082502 | 环境工程 | 四年 | 环境科学与工程类 | 工学 |
25 | 082701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四年 | 食品科学与工程类 | 工学 |
26 | 082702 | 食品质量与安全 | 四年 | 食品科学与工程类 | 工学 |
27 | 082706T | 葡萄与葡萄酒工程 | 四年 | 食品科学与工程类 | 工学 |
28 | 082803 | 风景园林 | 四年 | 建筑类 | 艺术学 |
29 | 083001 | 生物工程 | 四年 | 生物工程类 | 工学 |
30 | 120102 |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 四年 |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 | 管理学 |
31 | 120201K | 工商管理 | 四年 | 工商管理类 | 管理学 |
32 | 120206 | 人力资源管理 | 四年 | 工商管理类 | 管理学 |
33 | 120601 | 物流管理 | 四年 | 物流管理与工程类 | 管理学 |
34 | 120701 | 工业工程 | 四年 | 工业工程类 | 工学 |
35 | 130301 | 表演 | 四年 | 戏剧与影视学类 | 艺术学 |
36 | 130401 | 美术学 | 四年 | 美术学类 | 艺术学 |
37 | 130403 | 雕塑 | 四年 | 美术学类 | 艺术学 |
38 | 130404 | 摄影 | 四年 | 美术学类 | 艺术学 |
39 | 130502 | 视觉传达设计 | 四年 | 设计学类 | 艺术学 |
40 | 130503 | 环境设计 | 四年/二年 | 设计学类 | 艺术学 |
41 | 130504 | 产品设计 | 四年 | 设计学类 | 艺术学 |
42 | 130505 | 服装与服饰设计 | 四年 | 设计学类 | 艺术学 |
43 | 130508 | 数字媒体艺术 | 四年/二年 | 设计学类 | 艺术学 |
44 | 130509T | 艺术与科技 | 四年 | 设计学类 | 艺术学 |
45 | 130502H | 设计学类(中外合作办学)(视觉传达设计) | 四年 | 设计学类 | 艺术学 |
46 | 130505H | 设计学类(中外合作办学)(服装与服饰设计) | 四年 | 设计学类 | 艺术学 |
第五章 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本科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大连工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大连工业大学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大连工业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收费标准与奖励资助体系
第十九条 学生入学时应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学校根据辽宁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收费许可的标准向学生收费。
第二十条 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
1、汉语国际教育专业:3500元/年/人。
2、应用化学、轻化工程专业:3800元/年/人。
3、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4000元/年/人。
4、国际经济与贸易、生物技术、机械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机械电子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纺织工程、包装工程、海洋资源开发技术、环境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葡萄与葡萄酒工程、生物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物流管理、工业工程专业:4200元/年/人。
5、英语、日语、光源与照明、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专业:4800元/年/人。
6、美术学专业:8000元/年/人。
7、表演、雕塑、摄影、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艺术与科技专业:10000元/年/人。
8、设计学类(中外合作办学)(视觉传达设计)、设计学类(中外合作办学)(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50000元/年/人。
第二十一条 住宿费最高收费标准为1200元/年/人。
第二十二条 根据《辽宁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辽教发[2006]76号)和《大连工业大学学生收费办法》(大工大校发[2012]30号)的相关规定,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照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健康个性发展的激励机制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扶困助学机制,设有多项奖、助学金,主要奖励资助标准为:
1、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人。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人。
3、国家助学金:一等4000元/年/人、二等2500元/年/人。
4、辽宁省政府奖学金:8000元/年/人。
5、大连工业大学优秀入学成绩奖学金:一等3000元/人、二等2000元/人、三等1000元/人。
6、大连工业大学综合奖学金:普通类专业一等2000元/年/人、二等800元/年/人、三等400元/年/人;艺术类专业一等3000元/年/人、二等1500元/年/人、三等600元/年/人。
7、大连工业大学爱心助学金:1000元/年/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提供便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国家开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新生和在校生设立的助学贷款,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获批后用于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过勤工助学、学费减免、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入学绿色通道和临时性补助等多种形式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中外合作办学
第二十六条 经教育部批准,学校自2011年起与世界百强大学——英国南安普顿大学合作举办设计学类(中外合作办学)(视觉传达设计)、设计学类(中外合作办学)(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本科教育项目。该项目专业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原则上与学校其他艺术类专业在各省份同批次录取(有特殊要求的省份除外)。
第二十七条 项目以“4+0”模式实施,学生可在国内学习完成四年全部课程,也可以“2+2”模式在国内学习完成前两年课程后,经本人自愿申请、学校考核合格并符合申请签证条件,到英国南安普顿大学继续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选择以“4+0”或“2+2”任一模式学习,在规定的年限内修满规定学分且成绩合格,均可获得大连工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英国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录取办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第三十条 学校对考试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予以正常录取。
第三十一条 各专业录取批次由各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公布,投档方式按照各省级招生考试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在投档过程中承认各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关于高考加分、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但在安排专业时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加分)进行排序。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文化课和专业课考试中任何一科成绩为零的考生均不予录取。
第三十四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办法:
1、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2、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不足招生计划数时,在同批次学校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多于招生计划数时,只录取第一志愿考生,不再调阅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档案。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依据平行志愿有关规定投档。
3、考生须达到其所在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制定的文化课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在各专业志愿之间设定1分的分数级差的基础上(浙江省除外),按照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加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专业录取。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加分)相同的情况下,文史类考生依次按照“语文”、“数学”、“文综合”成绩排序;理工类考生依次按照“数学”、“语文”、“理综合”成绩排序;不分文理科类考生依次按照“数学语文总分”、“数学”、“语文”、“选考科目总分”成绩排序。通过以上方式排序后仍同分时,参考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专业录取。
4、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省份,按照该省级招生考试部门的规定进行专业录取。其中,江苏省进档考生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方法安排专业,各类专业的学业测试等级要求为:选测为2B、必测为4C;内蒙古自治区进档考生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安排专业。
5、对于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浙江省和上海市,各招生专业设定2门或3门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选考科目范围,考生自主选择的选考科目只须符合其中1门即可报考,具体要求如下:
序号 | 专业(组)名称 | 浙江省 | 上海市 | ||
选考科目数 | 选考科目范围 | 选考科目数 | 选考科目范围 | ||
1 | 应用化学 | —— | —— | 3 | 物理、化学、生命科学 |
2 | 生物技术 | 2 | 化学、生物 | —— | —— |
3 |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 2 | 物理、化学 | —— | —— |
4 |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 2 | 物理、化学 | —— | —— |
5 | 光源与照明 | 3 | 物理、化学、技术 | —— | —— |
6 | 通信工程 | 3 | 物理、生物、技术 | —— | —— |
7 | 纺织工程 | 2 | 物理、化学 | —— | —— |
8 | 轻化工程 | 3 | 物理、化学、生物 | —— | —— |
9 | 包装工程 | 3 | 物理、化学、技术 | 2 | 物理、化学 |
10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2 | 物理、化学 | —— | —— |
11 | 生物工程 | 2 | 化学、生物 | —— | —— |
第三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1、按照“分数优先、遵循考生志愿(专业志愿的优先级高于服从调剂志愿)、各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2、美术类专业只录取参加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合格的考生,其中设计学类(中外合作办学)(视觉传达设计)、设计学类(中外合作办学)(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表演专业的招考方向为服装表演,只录取参加专业课省级统考(不组织此类别专业课省级统考的省份除外)和学校校考成绩均合格的考生,有特殊要求的省份按照该省级招生考试部门的规定执行。
3、考生须达到其所在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制定的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同时达到学校制定的外语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其中美术类专业为60分,表演专业为50分),在此基础上按照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加分)和专业课成绩折算后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专业录取。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照“专业课”、“语文”、“数学”、“文(理)综合(或选考科目总分)”成绩排序。
4、折算综合成绩时,文化课成绩非750分满分的省份,按照750分进行折合;外语成绩非150分满分的省份,按照150分进行折合;专业课成绩非300分满分的省份,按照300分进行折合。各专业综合成绩折算方法如下:
(1)美术学、雕塑、摄影、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艺术与科技专业:综合成绩 = 专业课成绩×2.5 + 文化课成绩。
(2)设计学类(中外合作办学)(视觉传达设计)、设计学类(中外合作办学)(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综合成绩 = 专业课成绩 + 文化课成绩。
(3)表演专业:综合成绩 = 专业课成绩。
5、学校对于专业课成绩特别优秀的进档考生优先录取。
(1)美术类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名次位于全省前200名的考生,外语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可降低10分。
(2)表演专业课校考成绩名次在本省中位于招生计划数之内的考生,外语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可降低10分。
第三十六条 高职高专升本科专业录取办法:考生须达到其所在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制定的总成绩(统考科目、专业综合课、技能考核成绩总和)最低控制分数线,同时技能考核成绩达到60分,在此基础上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专业录取。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专业综合课”、“技能考核”成绩排序。
第三十七条 中职升本科专业录取办法:考生须达到其所在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制定的总成绩(统考科目、专业综合课、技能考核成绩总和)最低控制分数线,同时技能考核成绩达到60分,在此基础上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专业录取。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专业综合课”、“技能考核”成绩排序。
第三十八条 港澳台侨生录取办法:根据中国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印发的《2017年中国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的有关规定,学校在相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之上根据考生志愿和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台湾高中毕业生的免试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印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验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的通知》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招生咨询渠道:
1、咨询部门:大连工业大学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
2、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轻工苑1号(大连工业大学综合楼A801室)
3、电话:0411-86323661、86323693
4、电子邮箱:zsbgs@dlpu.edu.cn
5、网站:http://zsb.dep.dlpu.edu.cn
6、微信公众平台(大连工业大学本科招生信息):dlpu86323661
7、新浪微博(@大连工业大学本科招生信息):http://weibo.com/dlpu86323661
8、腾讯微博(@大连工业大学本科招生信息):http://t.qq.com/dlpu3661
第四十条 招生申诉渠道:
1、申诉部门:大连工业大学纪检监察处
2、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轻工苑1号(大连工业大学综合楼A922室)
3、电话:0411-86323813
4、电子邮箱:jjjc@dlpu.edu.cn
5、网站:http://jiwei.dep.dlpu.edu.cn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或各省份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或各省份最新招生政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辽宁省教育厅核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