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填报录取学校志愿且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中,按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1.05划定“录取总分”控制线。
二、在“录取总分”控制线上的考生中,依据学生志愿顺序,按“录取总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三、在“录取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以下顺序优先录取(一)享受政策照顾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考生;(二)综合素质评定等级在前的考生;(三)A等级学科多的考生;(四)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分高的考生;(五)物理和化学换算总分高的考生; (六)语文和数学总分高的考生;(七)语文学科成绩高的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