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第三精神卫生中心是隶属上海市民政局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功能:收治各类精神病患者。
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沪人社专发(2009)45号],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现面向社会招聘以下人员:
一、招聘岗位及职数
1、医生岗位,职数4名;
2、影像医生岗位,职数1名。
二、招聘职位说明与招聘对象条件
1、招聘职位说明
临床医生:在病区主任的领导下,负责一定数量住院患者的日常诊疗工作,对患者进行查房及参与各项临床业务培训、考核。 影像医生:在部门主任的领导下,按要求做好日常影像诊疗、诊断工作。
2、招聘对象与条件
临床医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全日制临床医学专业或精神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独立工作能力强,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团队协作精神,社会人员需提供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及以上。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影像医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全日制医学影像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独立工作能力强,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团队协作精神,社会人员需提供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及以上。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招聘办法
1、报名
本次报名采取邮寄报名或电子邮件方式,请将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及其他资格证书等材料复印件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上海市民政第三精神卫生中心,上海市静安区闻喜路590号人事科收,邮编200435。
电子邮箱:SJZXRSK@126.com
2、资格审查
上海市民政第三精神卫生中心根据收到的报名材料进行筛选与资格审查,并择优通知面试。
3、面试
通过简历筛选,根据招聘职数,按照1:3比例择优确定面试名单。面试内容主要测试岗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可采取答辩、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面试提问以主考官为主,其余考官可做补充性提问。
4、身体检查
按照面试情况择优录用,根据招聘职数,按1:1比例安排拟聘人员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试行)》,统一组织进行体检。
5、考察
由上海市民政第三精神卫生中心组织考察,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和诚信记录。
6、拟聘人员的确定和公示
根据考核、体检、考察结果,对拟录用人员在“21世纪人才网”和“上海市民政局信息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公示如有异议、影响聘用的,根据查实结果确定是否录用。
四、相关待遇和其他事项
上述人员一经录用,其工资、奖金、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1-66974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