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选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公告
因工作需要,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拟在全省范围内公开选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用岗位
杭州市萧山区民政行政执法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执法岗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1名;
杭州市萧山区区划地名事务中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岗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1名;
报名人数与选用名额比例不足2:1时,相应核减选用名额。
二、选用条件
(一)浙江省行政区划内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具有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身份的人员。其中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参加选调报名前应知晓并同意转任后转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身份,三级主任科员以上职级要同意转为三级主任科员以下职级。
(二)杭州市萧山区民政行政执法队执法岗位要求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80年7月29日以后出生),杭州市萧山区区划地名事务中心工作岗位要求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5年7月29日以后出生)。
(三)本科及以上学历,在职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在境外获得的学历须经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中心认证。
(四)杭州市萧山区民政行政执法队岗位需具有法律等相关专业学历证书,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优先录取;杭州市萧山区区划地名事务中心岗位专业不限,有地理信息专业学历证书的或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的优先录取。
(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六)历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及以上等次。
(七)杭州市萧山区以外的报名人员,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国内“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内;2.具有全日制硕研以上学历学位,符合我区紧缺专业人才需求;3.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配偶工作单位隶属于萧山(不含钱塘新区,下同),且户籍在萧山;4.照顾父母,父母一方年龄较大或生活不能自理,户籍在萧山,且身边无其他子女照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用:受过刑事处罚或党纪政务处分的;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无结论的;试用期未满的;违反公务员回避规定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新录用公务员在本单位服务未满三年的;其他不宜参加公开选用的情形。
上述工作时间、服务期、任职时间等截至2020年7月29日。
三、选用程序
采用发布公告、公开报名、资格审查、面试、考察、公示、报批并办理转任手续等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
在萧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萧山民政微信公众号发布选用公告,并在萧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萧山民政微信公众号提供《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公开选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报名表》下载。公告发布至报名截止日的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网上报名
采用网络报名方式。在公告上下载《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公开选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报名表》,按要求认真填写后在规定时间内传至指定邮箱(xsmzj@xs.zj.cn)。网络报名时间截至2020年8月5日。
(三)资格初审
根据选用对象和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经资格初审符合选用条件者,由萧山区民政局电话通知,进行现场确认。
(四)现场确认
参加现场确认的对象,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经所在单位盖章同意的《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公开选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报名表》一份;
2.身份证和户籍原件、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另外,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提供结婚证和配偶户籍复印件、在萧工作证明,照顾父母的提供父母户籍复印件、健康状况等证明;
3.《录用审批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复印件;
4.本人近期正面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5.所获荣誉、奖励等材料复印件
6.历年年度考核证明并加盖公章。
(五)面试
组成面试小组并邀请萧山区纪委区监委派驻第三纪检监察组派员现场监督,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进行面试。面试主要测试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考察
根据面试成绩,经萧山区民政局党委会综合研判后,择优确定考察人选,选派考察组进行考察。
(七)公示
考察结束后,经萧山区民政局党委会研究确定拟选用人员,在萧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可通过来电、来访等形式向萧山区民政局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署报本人真实姓名。
(八)报批并办理转任手续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不属实的,报萧山区区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并发转任通知,办理调动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一)报名者资格审查贯穿选用工作全过程,任何环节审查出不符合选用要求的,取消选用资格。
(二)报名者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应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即取消选用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82666008、82659282;举报电话:82659273。
附件: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公开选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报名表.doc
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
2020年7月29日
信息来源:http://xxgk.xiaoshan.gov.cn/art/2020/7/29/art_1229141201_534877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