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学校:
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鲁教师字〔2009〕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2012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范围是我省各类高校现任或拟聘的教师。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拟聘为高等学校教师的人员。
(三)具有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达到《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及标准(试行)》中所规定的要求。
2.系统地学习过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并考试合格。未系统学习过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的,应按规定补修有关课程,并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上述条件中(一)、(二)、(三)和第(四)款第4项中规定的条件。
三、认定程序
(一)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
除符合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特许条款者外,申请人员须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并成绩合格,取得《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普通高校师范类本科以上毕业生系统地学习过《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可以免试该课程。
(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
取得《合格证》的申请人员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受委托高校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由高校自行组织,其他高校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委托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组织实施。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学习期间缺少毕业教学实习合格成绩的,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评。
(三)体检
取得《合格证》且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合格的申请人员和符合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特许条款的申请人员,由所在高校按《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组织体格检查。
(四)本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合格证》、《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及《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经所在高校人事处审核后向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或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五)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受理时间以申请材料提交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时间为起始时间)。认定合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并将认定材料归档保存。
四、时间安排
9月1日前,各高校将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人员名单报指导中心;
9月3日,指导中心反馈各测试点学科分组情况;
9月5日,各测试点、各受委托高校将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方案(方案中须含各专业评议组成员名单、测试时间、测试地点、各组参加测试人员名单、测试方法等)上报指导中心;
9月5日-9日,各受委托高校完成本校申请人员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
9月6日,公布全省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各测试点测试工作方案;
9月8日-9日,各测试点完成全省未受委托高校申请人员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
9月10日-15日,各高校组织申报人员进行网上报名。
9月16日-18日,各高校完成本校申请人员材料初审。
9月19日-28日,各高校将申请人员有关认定材料报指导中心(报送地点:山东省教育大厦二楼会议室)。
五、收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4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28号)规定,教师资格考试收取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费每人180元。教师资格认定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六、工作要求
(一)我厅委托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中的各项常规性工作。指导中心联系电话:0531-86180266,电子邮箱:sdgspx@126.com。
(二)各高校要按照我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及时将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条件、申报时间等有关信息进行发布,使申请人了解资格认定有关政策规定。
(三)严格执行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加强材料审核、信息录入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杜绝因数据录入错误导致的证书打印错误。
(四)加强审核、监督力度,严格把关,不得擅自扩大申报范围,不得弄虚作假;凡擅自扩大申报范围、违反政策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资格的,一经查实,我厅将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批评。
(五)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限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任务,保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进行,逾期不再受理。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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