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青岛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贯彻教育部、山东省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德、智、体、美,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基本情况
第五条:学校全称:青岛理工大学学校国标代码:10429
第六条:办学性质:国有公办普通本科院校(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
第七条:学历证书:达到青岛理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合格要求者,本科生颁发青岛理工大学本科学历证书,专科生颁发青岛理工大学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学生,授予青岛理工大学学士学位。
第八条:办学地点:
1、四方校区:青岛市市北区抚顺路11号,邮编:266033
2、黄岛校区: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嘉陵江路777号,邮编:266520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2号,邮编:266520
3、临沂校区:临沂市费县经济开发区东外环,邮编:273400
第九条:招生范围: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
第十条:学校概况
青岛理工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土木建筑、机械制造、环境能源学科特色鲜明,理、工、经、管、文、法、艺多学科协调发展,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相结合的多科性大学。
学校前身是1952年12月创建的“山东省青岛建筑工程学校”。1953年6月由山东省划归中央人民政府重工业部领导。1960年6月升格为“山东冶金学院”,开始招收本科生。此后,学校隶属关系几经更迭,办学层次几起几落。1978年更名为“山东冶金工业学院”,恢复本科招生,隶属冶金工业部。1985年9月更名为“青岛建筑工程学院”。1993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1998年11月划转山东省领导,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管理体制。2004年5月更名为“青岛理工大学”。2005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建校以来,学校构筑起本专科、硕士、博士人才培养体系,为社会培养了10万多名科学工程技术和管理方面的高级人才。
学校现辖市北、黄岛、临沂三个校区,市北校区地处青岛市区,黄岛校区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校区位于沂蒙革命老区费县。占地面积约186.8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102.47余万平方米。图书馆藏书约189.98万册,电子图书资源量约6072GB。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2.53多亿元。
学校现有教职工2283人,其中专任教师1636人。师资队伍中具有博士学位的299人,具有硕士学位的1058人;正教授181人,副教授520人;博士生导师23人,硕士生导师363人。特聘中国工程院院士6人、外籍俄罗斯联邦科学院院士1人,“泰山学者”特聘教授7人。有全国高校教学名师1人,全国模范教师1人,全国优秀教师7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3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获得者3人,山东省高等学校首席专家3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7人,山东省教学名师10人,山东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1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28人。
学校设有19个教学院部。拥有59个本科专业,18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59个二级学科硕士点、9个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领域、1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7个二级学科博士点,2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拥有冶金炉渣高效资源化利用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业流体节能与污染控制教育部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海洋环境混凝土技术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等25个国家、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有快速制造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青岛示范中心、海尔-理工博士后工作站研发基地、山东省城市文化与城市竞争力研究基地、山东省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研究基地等。目前在校普通本专科生29119人,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1272人。
学校贯彻党的办学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倡导学术民主与学术创新、社会公允和以人为本,秉承“百折不挠、刚毅厚重、勇承重载”理工大学精神传统;高质量地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于社会和经济建设发展。努力把学校建成一所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相结合,需求与特色相结合,特色与精品相结合的高质量教学研究型特色名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青岛理工大学设立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全面负责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青岛理工大学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与就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青岛理工大学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青岛理工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zsjy.qtech.edu.cn/zhaosheng/)等规定途径公布并按时报送到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报考要求
第十六条: 部分专业按大类报考:考生填报学校按大类招生的专业志愿时,应将大类包含的所有专业作为一个专业,只填写被指定为大类名称的专业及其代码,录取专业也按大类名称确定。按大类专业录取的新生,首先统一学习所在大类的基础课程,一年半后学校根据学生学年考核成绩、个人志愿和专业计划在大类内确定其具体专业。
第六章:录取要求和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