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
2、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使用降压药物后无治疗效果、达不到规定血压范围者。
3、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1)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一年无变化者。
(2)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申请教师资格人员须以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方式评价肝脏功能(ALT,简称转氨酶),转氨酶合格者,合格;不合格者须进一步检查,确定为各种急、慢性肝炎的,不合格;经检查排除急、慢性肝炎者,合格。
6、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7、慢性肾炎,未治愈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
9、肝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11、麻风病患者,未治愈。
12、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人除外)。
1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
14、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15、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显著胸廓畸形。
16、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17、五官不端正,面部有畸形,有较大面积(3cm×3cm)疤、麻、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等。
18、除以上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不适宜从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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