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樟江精品水果及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区(以下称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全面推进“五个一工程”建设。经中共荔波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县农村工作局面向全县机关、事业单位选调工作人员5名到县农村工作局(抽调到县农业示范园区)工作。根据中共荔波县委办公室、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波县一般干部调配工作实施办法(修正稿)的通知》(荔党办发〔2013〕20号),特制定本简章。
一、指导思想
选调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遴选出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优化人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二、计划选调职位、人数
1、农业示范园区办公室综合科1个职位2人,专职从事文秘工作;
2、农业示范园区产业发展科分为两个职位3人。其中:01职位1人, 02职位2人。
三、选调对象和基本条件
(一)选调对象
全县各单位在乡(镇)工作年满3年、在县直单位现工作岗位工作年满2年在编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选调人员被选调后保持原身份不变。
(二)选调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勤奋敬业,甘于奉献,清正廉洁。
2、年龄条件:45周岁及以下(即:1968年11月以后出生)。
3、学历要求: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4、专业要求:农业示范园区办公室综合科职位不限专业;农业示范园区产业发展科01职位要求畜牧、兽医类专业;02职位要求农学、林学类专业。
5、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工作。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参加选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正在受处分未满期限的。
3、新参加工作未转正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选调方式
选调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等综合素质。内容由县人社局和县农工局商讨决定。
五、公开选调工作程序
公开选调工作按照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组织考察、公示、行文调动的程序进行。
(一)发布选调公告
2013年11月6日至2013年11月15日在“荔波网”、“荔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选调简章,在荔波广播电视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子显示屏及各乡镇政务公开栏发布选调公告。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3年11月16日至2013年11月17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2、报名地点:荔波县农村工作局政工科。
3、报名须提交的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2)近期同底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
(3)毕业证书原件及1份复印件;
(4)教育、卫生、计生、农业、新闻、交通报考人员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报考人员须如实填写《荔波县县直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提交的报名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资格审查由荔波县农村工作局负责。报名结束后,由荔波县农村工作局将选调报名情况和初步审查通过人员报送县一般干部调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调配办,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作《笔试准考证》,《笔试准考证》由荔波县农村工作局统一发放,发放时间为2013年11月19日。
报名结束后,初步资格审查合格人员与职位计划选调数必须形成差额方可开考。达不到差额的,相应调减选调计划。资格审查贯穿整个选调工作过程,如报考者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通过资格审查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3年内不能参加县直机关、单位选调考试。
(三)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主要为综合写作,总分为100分。考试采取闭卷考试形式,考试不指定参考用书。
考试时间为2013年11月23日上午 9:00—11:30 。考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考生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含有效临时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其他证件不能替代。以上证件不齐全不能参加考试。
六、考察
同岗位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等额进入考察程序,由县农工局组建考察组进行考察。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的,不再递补。
七、公示及办理调动手续
由选调单位根据报考者考试成绩和考察情况,提出选调意见,报送县调配办审核,由县调配办对审核合格人员进行公示。
拟选调人员公示期满无不良反映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选调的,由县选调办报县选调领导小组审批后,人社局按照规定程序行文,办理调动手续。
八、工作纪律要求
选调工作严格遵守公开、民主、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政策规定、条件标准和工作程序,严格把关,严守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选调工作在纪检监察机关全程监督下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工作纪律的报考人员、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荔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荔波县农村工作局
201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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