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性质和目的
音乐术科考试是由合格的高中(中专)毕业生参加的选拔性考试。普通高校根据考生的术科和文化成绩,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以声乐演唱(美声或民族演唱方式)为主项的考生,通过表演唱测定考生的嗓音条件、演唱方法、音乐表现、舞台展现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为目的。
二、考试项目
初试:现场背谱演唱歌曲一首;
复试:现场背谱演唱歌曲一首,不得与初试曲目相同,并需参加基本乐科的考试。
三、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1、考试内容和形式
初试、复试:中外民歌、艺术歌曲、创作歌曲、歌剧咏叹调。
说明:①考生自带伴奏谱或伴奏碟,省外根据当地情况确定,考场可使用伴奏带;
②主考教师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考生演唱的时间。
2、考试形式:面试
3、评分标准
⑴嗓音条件:要求音色明亮、圆润、音质干净,声音有较大的可塑性,发音、呼吸器官无疾病,自然音域达到十二度左右;
⑵演唱方法:发声方法基本正确,无不良发声习惯、声音通畅、吐字清晰;
⑶音乐表现:能较准确地运用普通话或原文演唱中外歌曲,能较好地表现歌曲情感、歌词,音准、节奏准确,旋律流畅。
注:要求考生五官端正。
四、考试成绩计算方法
1、初试(满分300分):成绩达到210分以上(含210分)进入复试。
声乐演唱(美声或民族);
2、复试(满分300分):
⑴声乐演唱(满分225分):
不得与初试曲目相同。
⑵基本乐科(满分75分)——视唱(15分)、练耳(24分)、乐理(36分):其中乐理与练耳为笔试、视唱为现场考试。
五、专业成绩排名方法
本专业成绩排名按总分、乐理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排序。
六、基本乐科:(注:1.校考仅适用于湖北、四川两省考生;2.基本乐科(视唱练耳、乐理)是复试学生必考项目;3.广东考生以统考成绩核算后计入。)
1.考试目的
视唱练耳及乐理是考生的必考项。通过对音乐听觉能力、视唱能力和音乐记忆力的测试,鉴定考生是否具备学习音乐的必备听觉条件。通过测试考生所掌握的音乐基础知识及其运用音乐基本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鉴定考生是否具备进入高等院校音乐专业学习所必备的音乐理论基础。
2.考试内容和形式
分为笔试与面试两个部分;
⑴笔试部分(听音24分、乐理36分)
①听音:单音、音程、和弦、节奏、旋律听写。
②乐理:参阅李重光编著《基本乐理》教材。
⑵面试部分(视唱15分)
视唱题:单声部旋律一首(五线谱)。
范围在调号为一个升降号以内的自然大、小调式,和声、旋律小调式及中国民族调式内,含变化音。节奏型为二分、四分、八分、十六分音符及其附点音符的各种组合(含休止符),包括切分和三连音等。
3.试卷结构
(I)笔试部分
a.闭卷形式。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生应将答案写在答卷的指定位置。
b.听音填写题:考生按试题各部分要求,采用听记(听写)方式,完成播放音响给出的考试题。在空白小节处填写没有被记录的播放内容,其中和声音程、和弦要求写出其名称。
①单音:连续播放三遍,每遍前给出标准音。
②和声音程连接:连续播放三遍,每遍前给出标准音。
③单个和弦:每个分别播放三遍,每和弦均给一次标准音。
④节奏:连续播放三遍。
⑤旋律:连续播放四遍。
(Ⅱ)面试部分
现场面试。考生现场抽考视唱旋律一首,视谱即唱。
视唱题由现场给出,考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五线谱或简谱,选定后不得更改。当主考老师在钢琴上弹出标准音后,考生须马上按照试题要求,轻声地、唱名清晰地划拍或击拍视唱。
4.评分标准
笔试部分:要求用蓝色、黑色水笔答卷,不得用涂改液涂改。
面试部分:视唱评分主要依据音准、节奏、流畅与完整、音乐表现四个方面。
5.主要参考书目
《音乐理论基础》李重光编,人民音乐出版社
《视唱练耳教程》许敬行、孙虹
6.题型:参照广东省艺术类考试大纲给出的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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