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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公开招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本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的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采取其它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在编制和招聘计划内,并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五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六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党委、政府部门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核准备案、考试指导和监督检查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区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方案须在同级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第八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审核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公开招聘工作临时机构,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没有设立人事机构的事业单位,此项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 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工作。
第三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十二条 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二)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应聘专业技术、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年龄可分别放宽至40周岁、45周岁;
(四)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五)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不得应聘。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和与岗位要求无关的报考条件。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一)制定公开招聘计划;
(二)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三)发布公开招聘公告;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考试考核;
(六)体检、考察;
(七)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八)报批或备案招聘结果;
(九)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 招聘计划、公告及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制定年度招聘人员计划。事业单位年度招聘人员计划由招聘单位负责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上一年10月底前报送市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原则上11月份审批招聘人员计划,当年一季度由市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招聘人数、行业特点等因素统筹组织公开招聘工作。
事业单位补充人员没有列入年度招聘计划的,除机构、编制变更外,原则上当年不安排公开招聘。
第十六条 制定公开招聘方案。在年度招聘计划范围内,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制定公开招聘方案,并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公开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聘单位的名称、经费性质、地址;
(二)招聘岗位名称、类别、要求、数量;
(三)招聘对象和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报名方法、报名时间、报名地点、所需提交的材料;
(五)考试考核方式,考试的时间、内容(或科目),考试成绩计算方法和公布时间及公布方式;
(六)体检、考察的要求;
(七)招聘结果的公示、公布方式,举报或投诉电话;
(八)招聘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负责招聘方案核准备案的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一般应在收到招聘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发布公开招聘公告。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审核通过的公开招聘方案制定公告,并报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的门户网站、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免费向社会发布公开招聘公告,也可同时在人力资源市场网站、人事考试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发布。
公告发布时间距离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开招聘具有外国国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的方案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开招聘公告发布后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要更改招聘方案的,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更改内容和理由,报市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在原发布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更改公告,同时顺延报名时间。
第二十条 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可采取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天。
公开招聘单位或组织公开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在面试前对面试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第二十一条 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少于该岗位招聘人数3倍的,应报市级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相应核减招聘岗位数或取消招聘岗位,在原发布招聘公告的网站上发布岗位变更公告。接受报名的单位负责告知应聘被取消岗位的报名人员,并允许其改报其它符合条件的岗位。
对少数特殊行业、特殊专业或层次要求较高,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经市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创新团队,经市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在招聘公告发布、报名结束后,简化程序,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五章 考试、考核与体检
第二十二条 考试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类,采取笔试、面试、技能测试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考试内容的设置,应坚持“以用为本”、“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包括招聘岗位所必备的综合知识、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面试主要测试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实际操作技能测试主要测试与岗位相适应的技能和操作水平。
第二十四条 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建立命题专家库。考试命题须邀请非招聘单位的专家命题,鼓励异地专家命题,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命题过程。考试试卷属考前绝密、考后机密材料,须专门保密室和专人保管。对考试组织过程中形成的考试文档,按照内部资料的规定建档保管或销毁,不得对外公开。
第二十五条 考试组织单位要按照人事考试程序和纪律,严肃考风考纪,运用多种手段监督考试全程,确保考试安全。阅卷评分须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阅卷现场。评分人员和复核人员须签字确认各要素分值,确保无误。
第二十六条 笔试、面试、技能测试等均采用百分制,成绩按一定比例折算成综合总分。笔试、面试、技能测试等可设定合格线,合格线与折算比例应在招聘公告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 组织笔试的考试组织单位一般应在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考试组织单位的门户网站和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考生的笔试成绩,报名人数较多的考试成绩应在1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凭准考证号或身份证号在考试组织单位的门户网站上查询笔试成绩。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组织单位根据公开招聘公告中规定的方法确定面试人选。考试组织单位将参加面试的人员名单、考试成绩及排名于笔试成绩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在其门户网站和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 面试考官由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统一选派,实行封闭管理。考官及考生现场随机抽签确定面试室及出场顺序。招聘单位特邀考官不得担任主考官,不得影响其他考官评分。
面试考官人数应为奇数,一般为7人。管理岗位、通用类的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面试,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评委人数不高于20%。非通用类的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面试评委,应以同行专家为主。
建立面试评委持证上岗制度、异地交流制度。
第三十条 面试考官须按面试题目命题要求和面试要素当场评分。面试成绩当场通知面试人员。
第三十一条 考核的组织单位应成立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的内容、方法等。考核小组应以同行专家为主。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公告规定的成绩计算方法计算考生的总成绩,根据拟聘人数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当总成绩出现并列时,通过加试确定体检人选)。设定面试合格线的,体检和考核人选应在上线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产生。
组织笔试的,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不低于40%。
面试没有形成竞争的岗位,体检人选的面试成绩应不低于面试总分的60%。
第三十三条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录用公务员的通用体检标准执行。招聘岗位对应聘者体质有特殊要求的,须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并在考试或考察之前安排测试、体检。
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本人可申请复查一次,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重新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考生的体检结果确定考察人选,并组织考察。
考察应侧重于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
第六章 聘用
第三十五条 公开招聘单位按照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对拟聘人员应在招聘公告发布的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公开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招聘人员姓名、现工作或学习单位,招聘考试的各项成绩、总成绩、排名。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考试组织单位、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受理单位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 自报名截止之日起至公示拟聘人员名单的公开招聘工作,一般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经市级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七条 经公示确定的拟聘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向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报批或备案,并由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发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录取通知书》。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录取通知书》,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可按照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递补,并向同级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报批:
(一)应聘人员体检或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聘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三)拟聘人选明确放弃聘用;
(四)其他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情形。
聘用审批或备案后不再递补。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首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仍执行国家规定的见习期。试用期和见习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四十一条 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巡视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有关招聘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十二条 招聘单位负有考试命题工作的保密责任,对委托社会化考试机构命题和阅卷的,应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泄密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严肃公开招聘纪律。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单位及人员按照《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纪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连人〔2008〕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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