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伪造国外银行汇款凭证。这种情况最为普遍,在国内许多分行均有发现,其目的是诱使国内公司发货,制造预付款项等优厚条件以骗取货物。
②伪造大额银行汇票,美国政府财政部支票。这种情况是钻光票托收“立即结汇”的结算方式的空子,在收款后立即调出资金,而在银行退票追索时,不法商人已逃之夭夭,或已骗取了货物或货款并转移出境,或者是以大额银行汇票骗取国内公司发货或骗取佣金。
③尼日利亚等国家的公司支票。这种情况是支票诈骗案中最具代表性,其运输方式一般要求国内公司发货采用空运方式,因航空运单只是货物收据和运输契约的作用,不是货权凭证,如遇到支票被退票时,货物已被提取,退不回来。尼日利亚公司支票欺诈多采取“广种薄收”的手法,金额不大,散发面广,公司较易丧失警惕性。支票是要求出票人与付款行之间必须有委托付款的契约,或有足够的存款,或者信用透支额度,付款行才能代为付款或代垫头寸,而尼日利亚等国外汇短缺,尼日利亚商人或金融机构一般不具备以上条件,所以尼日利亚支票大都不能兑现收款。
除了上述防范措施外,我们还要进一步对银行会计部门的结算加强管理,明确其结算纪律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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