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红河州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要求, 建水县 2015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将于4月15日开始到6月30日结束,为便于建水县申报人员顺利完成教师资格申请认定,现将建水县2015年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负责申报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网络申报信息确认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试讲。
二、网络申报条件
(一)人员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水县户籍的社会人员。
(二)思想品德
1.热爱教育事业,愿意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遵守宪法和法律,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三)学历条件
1.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应当视为不合格学历。
2.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应当视为不合格学历。
3.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它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四)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要求
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参加并通过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授权组织的考试后,获得合格证书。
(五)申报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对外汉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
(六)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师范类应届毕业生需提供与其申请教师资格种类层次相符合的教育教学实习鉴定。非师范类人员需参加建水县教育局组织与申请资格种类、学科相符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测评合格者方能认定。
(七)身体条件
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无传染病和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三、网络申报安排及相关要求
(一)网络申报时间
2015年4月15日至5月7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网络申报网站
http:\\www.jszg.edu.cn
(三)网络申报程序
1.申报人员要认真阅读相关法律法规、教师资格认定政策和网络申报说明。
2.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 http:\\www.jszg.edu.cn),点击右侧“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区域“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或“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入网上报名系统。首先,根据提示进行申报人员网上注册;其次,根据提示信息如实填写申报人员信息,上传个人证件照;最后,“提交”信息,网报成功。
3.申报人员在申报期间,要时时通过用户名、身份证号和密码进入报名系统查看申请状态,若出现“申请材料不全(查看详情)”,请根据要求修改或提供材料,以免影响教师资格认定。
4.现场确认
(1)确认时间:2015年5月5日至5月12日(周末正常休息)。
(2)确认地点:
①建水县教育局人事科(建水县人大办公楼三楼312室)。
联系电话:0873-7613937;
0873-7626807。
②红河州民族师范学校教务处。
联系电话:0873-7696920。
(3)确认所需材料:
①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②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③普通话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④非师范专业申报人员需提供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或幼儿教育学、幼儿心理学和幼儿卫生学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⑤建水县第一人民医院、建水县中医医院、红河州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检查合格证明一份;
⑥《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
5.通过现场确认的申报人员,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提供所需纸质材料。
6.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的申报人员,等待专家资格审核。
7.公布认定结果,资格审核合格的申报人员,发给教师资格证书。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人员必须于2015年4月15日至5月7日通过网络提交申报的相关信息(包括上传个人证件照);未经“中国教师资格网”提交个人信息的申报人员不得进行现场确认,也不能认定教师资格。
(二)由于现场确认只能在申报人员网络申报时选择的确认点进行,为方便现场确认,申报人员在网络申报选择现场确认点时,请正确选择确认点,并牢记选择的确认点。
(三)一般情况下,申报人员录入的申报信息在提交后不能再进行修改,请认真核对无误后再提交信息,避免由于信息出错影响认定和发证。同时,需牢记申报用户名和密码,以便查阅相关信息。
(四)2015年云南全省通过网络认定教师资格,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证书编号打印工作,请你按建水县教育局2015年领取教师资格证书通知的时间到建水县政务中心(建水县青少年活动中心一楼)领取证书。
五、收费标准
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8〕735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按《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执行。
七、本《公告》由建水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建水县教育局
201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