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经区委和区政府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检察辅助人员。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招聘数额
招聘检察辅助人员10人(其中女性4人)。
二、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招聘条件
(一)报名条件
1.具有保定市徐水区户口。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组织纪律观念强,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3.学历及专业要求: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能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所学专业为法律类、计算机类、财务会计类、语言文学类、新闻学类。
4.年龄要求:18—30周岁(1985年10月1日—1997年9月30日出生)。现在检察院工作的原人民监督员、临时工可放宽至35周岁。
5.身体条件:身体健康,形体端正,无残疾、纹身、口吃、色盲、重听,双眼矫正视力不低于5.0,男性身高不低于1.70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60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在党纪、政纪处分期间或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曾因违法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曾被开除公职的。
4.其他不符合招聘条件的。
四、招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1日
将招聘名额、条件、程序、报名时间及地点等有关事宜,在徐水区政府网站和徐水电视台公布。
(二)公开报名
报名时间:2015年10月28日至29日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报名地点: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一楼大厅
报名人员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现在徐水区检察院原人民监督员岗位和临时工需提供单位工作证明)、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
报名表由报名点提供,现场填写;经审核同意报名后缴纳报名费100元。
(三)资格审查
招聘办公室组织专业人员,依据招聘方案对报名人员逐一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报名条件者,发笔试准考证。准考证发放时间为:
2015年11月5日 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发放地点:区检察院政治处(三楼308室)
(四)组织考试
考试时间:2015年11月7日(星期六)
1.笔试
笔试时间:上午9:00—11:00
地点:徐水职教中心
报考人员凭《笔试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时间以《笔试准考证》为准。考试采取百分制,以闭卷方式进行,主要测试时事政治、政治理论、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和适应工作的基本素质。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2.技能测试
时间:下午14:00—17:00
地点:徐水职教中心
报考人员凭《笔试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参加测试。
A.对给出的一段文字进行录入(输入法不限)每分钟正确输入60字为达标,得60分;每分钟多输入一个字并正确加0.5分(最高得100分),每分钟正确输入字数低于60字的每少一字扣1分,每输错一字扣0.5分。
B.朗读一段给出的文章(字数300—500)。连贯朗读,停顿适中、无差错无重复得40分。朗读中读错一字扣1分,重复一次扣1分。
3.综合成绩
笔试成绩占70%,技能测试成绩占30%,累计之和为个人综合成绩。
笔试成绩、技能测试成绩均向社会公布。根据综合成绩男性、女性分别排名,并按招聘人数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和政审人员。如末尾出现并列,按全日制学历先本科后大专的顺序确定;如学历相同,按照法律类、计算机类、财务会计类、汉语言文学专业、新闻类顺序确定。
4.政审体检
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由招聘办公室组织,对招聘人选在指定医院进行统一体检,费用自理。由检察院牵头,对招聘人选统一组织政审。对体检、政审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所缺名额依次递补。
(五)确定人选和公开公示
将考试、体检、政审结果和拟招聘人选提交区招聘领导小组,正式确定招聘人选。
对确定的招聘人选在检察院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经查实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所缺名额依次递补。
五、相关待遇
(一)签订聘任协议
公示期满后,对公示人员无异议的或者有举报经查不属实的,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试用期三个月,期满能适应工作的签订聘任协议,办理相关手续(试用期包含在聘用期内)。
聘用期为9年,分两次签订,首次签订4年,考核合格的续签5年。考核不合格的不再聘用。
(二)工资福利待遇
聘用人员工资待遇,按照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每人每月1310元(根据省规定适时调整),绩效工资300元,合计每人每月1610元。参加五险一金,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劳务派遣机构代扣代缴。五险一金单位应缴纳部分、劳务派遣管理费用和购置服装费用由区财政列支。由劳务派遣公司管理人事档案、负责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有关事宜。
六、组织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聘任,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1. 聘期内违法违纪不服从管理或者不适应工作的。
2.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未经单位批准,从事其他活动影响正常工作的。
5.其他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可以解聘情形的。
七、组织领导(略)
八、纪律与监督
(一)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招聘工作人员在招聘工作中,凡涉及与本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以及有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要主动提出回避。
(二)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做到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严肃招聘纪律。对下列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隐瞒违法犯罪事实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试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4.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5.违反本方案其他情形的。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招聘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举报电话:
人社局:8601771
检察院:8601619;860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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