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人员除了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群众公认、实绩突出。
(4)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拟调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6)报考市级机关的,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部分职位有特殊要求的,按调任职位表要求执行;报考辖市区机关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7)报考市级机关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应当担任管理八级(副科级)职务;企业人员应当担任市属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或者担任辖市区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2 年以上。报考辖市区机关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应当担任管理九级(科员级)职务3年以上或管理八级(副科级)职务;企业人员应当担任本辖区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2年以上。
(8)调任人选为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当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计算工作或任职年限的时间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报名: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