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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警备区批转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福州警备区政治部关于福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各驻榕部队,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福州警备区政治部制定的《福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福州警备区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警备区
2014年12月30日
福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市人社局 市公务员局 福州警备区政治部
(2014年12月)
为贯彻中央依法治国方略,落实《宪法》第45条“优待军人家属”要求,加大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力度,保障驻榕部队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为军人解决后顾之忧,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国发〔2013〕42号)和《福建省贯彻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闽政〔2014〕20号),结合福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省实施细则,成立福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市委一名领导任组长,市政府一名副市长和警备区一名领导任副组长,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双拥办、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一名领导为成员。
福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驻市、区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研究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措施,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年度安置任务,研究确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二、职责任务
警备区政治部 发挥驻榕部队牵头单位和桥梁纽带作用,收集汇总驻市、区部队随军家属数量及基本情况,积极会同市双拥办、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等部门,共同拟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
市双拥办 配合收集汇总驻市、区部队随军家属数量及基本情况,牵头协同拟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督促安置单位抓好落实。
市委编办 配合拟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根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做好核编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随军家属职业培训,将随军家属职业培训纳入社会就业培训规划,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每年初根据福州市、区拟就业随军家属人数、就业意向等,组织相关技能培训,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协调做好随军家属的社保、医保等社会保障的手续办理。
市公务员局 配合拟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根据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意见和部门用人需求,审核办理相关安置手续。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责协调所属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安置一定数量的随军家属。
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解决无工作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贴经费。其中,五城区无工作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按7:3比例分担,县(市)所需经费由县(市)财政自行承担。
三、安置办法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作出了积极贡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本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和福建省就业安置政策,坚持政府和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对烈士遗属、因战因公牺牲军人遗属,驻榕部队团职以上干部、飞行员和三级舰艇主官、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受到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驻海岛、高山部队、在船(舰)艇上工作满10年的或作战部队基层主官的随军家属,随调的实行重点优先安置,无工作的给予积极协调、优先安排,其他的实行货币安置。年度内随军家属总人数在10人以下的县(市、区),当年就业率不得低于85%,其中安置或公开招考(聘)到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不得低于50%。
公务员岗位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市双拥办商接收单位同意,根据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确定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意见,市编制部门核定编制,市公务员局按照公务员调任、转任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事业编制岗位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属性和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市双拥办商接收单位同意,根据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确定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意见,市编制部门核定编制,相关部门可按规定考核聘用,市公务员局及时办理相关调动或聘用手续,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工作人员时,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参加报考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组织专门面向随军家属的定向聘用录用工作。
国有企业岗位 随军前是国有企业在编在岗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行业专业基本对口或相近原则,市国有企业根据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拿出一定岗位专门用于随军家属安置接收。各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和学历等情况,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送岗进军营等活动,积极为随军家属提供就业服务。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不得安排随军家属下岗。企业因破产、停产等造成随军家属失业的,应将其列入再就业重点援助对象,优先安排或推荐再就业,时间不超过6个月。
公益性岗位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要积极主动地协调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充分挖掘社会服务、公益事业、社区岗位等就业资源,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公益性岗位安置随军家属,并将就业困难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对因年龄和专业原因就业确实有困难或经多次职业介绍仍未实现就业、符合困难人员条件的,应优先列入公益性岗位帮扶。
部队内部公勤人员岗位 驻榕部队要积极创造内部就业条件,充分挖掘军营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优先吸纳随军家属就业,缓解政府安置压力。
四、配套制度
培训学习制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把随军家属职业培训纳入社会就业培训规划,对具有就业和再就业意愿的随军家属,可按照我市现行培训政策规定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和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资金从市政府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扶持补助制度 市财政局根据福州市经济情况,适当提高无工作的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从2014年8月1日起,无工作的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600元。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的发放年限累计不超过5年。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向随军家属全面开放,免费提供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办理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初次通过“目录内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对象条件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等。就业困难随军家属灵活就业或被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可申请享受3-5年社保补贴,在当地统筹安排公益性岗位中申请公益性岗位援助。
检查考评制度 市委办、市政府办要协调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作为各有关评先创优项目的重要指标,作为绩效考评的权重,检查考评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年底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进行通报。
五、安置条件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依据有关法规,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部队驻地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驻福州市、区各部队要对本单位拟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身份、招录条件等予以确认、核实和负责。
随军家属接到工作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的单位和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和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不再纳入重新安置计划。
驻福州市、区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本市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做好优待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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